中国外派境外人员跨境社保问题探讨

【关键词】中国外派人员跨境社保双重缴费支付障碍双边社保协定

一、中国外派人员境外状况及跨境社保基本待遇

2023年1-11月,我国企业共向境外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0.8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9.7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21.1万人。2023年11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57万人。

上述派驻海外的中方人员,主要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在东南亚、西亚和北非等中高风险地区国家,主要行业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和交通运输业。

因此,中国外派人员在“派驻国”(东道国或工作国)的社保问题就越显重要和紧迫,尤其在“一带一路”沿线外派人员较多的东南亚、西亚和北非就更显突出和急迫。

目前从全球各国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基于公民权和贡献,强调的是权力与义务对的,即在发放工薪时,先缴费,后享受的原则,另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外籍劳工,强制纳入本国保险制度内,在其缴费的前提下,提供基础的社保保障和服务,与此同时,大都仍然优先保障本国国民的利益,然后,兼顾外籍劳工的做法,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外籍劳工只能享受外派国最低限度,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无法平等、充分第享受与居民国(派驻国)公民同等的最优社保待遇。

二、在派出国(中国)和派驻国社保的现状及双重缴费

2.1在派出国(中国)的社保现状及负担

中国外派境外员工因其根本的经济利益仍然在中国,如日常家庭生活存续,住房、看病和养老等,因此,中国外派人员都希望在中国境内,由外派单位发放(支付)大部分工薪。

企业对“五险一金”的缴费,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但是对于“走出去”企业在派驻国缴纳的境外的各类社保费(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换言之,“五险一金”在中国享受个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优惠税收待遇,没有相应的税收负担。

但是,中方外派单位若想承担境外社保费,不仅外派个人要徒增个人所得税税负,而且中方外派单位也要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25%(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25%)或15%(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

2.2在派出国(中国)的社保现状及负担

为了符合派驻国(东道国或工作国)当地的劳工部门、税务、海关及当地工会的要求和监管,以便获得在东道国的工作签、长期居住证等,中国外派员工需要在派驻国的当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但是,在“一带一路”的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这些国家当地的通货膨胀,外汇管制,当地社保制度不完善。

中国外派员工在派驻国的当地公司,一般是参照派驻国当地的社会的平均工薪低标准,给外派中方员工发放(支付)部分(或称名义工资),同时交纳东道国当地要求的各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笔者在此提醒:

若是,中国外派员工在派驻国的发放的部分“名义工薪”低于派驻国的最低工薪指导线,将涉及违反派驻国对于外籍劳工准入的工作签、居留证办理工资最低额度的要求,相应地,其在东道国缴纳社保的基数亦会受到影响。

一如,在泰国,对于外籍员工,其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依国籍不同而异,其中,中国籍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35,000泰铢。

再如,在菲律宾,当地社保最低缴纳的限额是每月240比索。这些限额是根据员工的工资和其他个人因素来确定的。

三如,在德国,2021年申请“欧盟蓝卡签证”则需要每年至少56800欧元的年收入,从事人员紧缺类工作,包括IT专业类人员的年收入至少为44304欧元。

下面是若干派驻国对外籍劳工在当地社保的强制性规定:

在越南,企业(雇主)在与外籍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或录用后的三十日内,外籍劳工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但不同行业、地区和雇员身份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1%,工伤保险个人缴费0.5%,生育保险个人缴费0.5%。若企业不为外籍劳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可能被处以总保费额12%-15%的罚款。

在泰国,企业(雇主)每月须为雇员(包括外籍雇员)缴纳的社保费包括社保金和工伤保险金,其中:社保金按照月工资的10%缴纳(封顶1500泰铢),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工伤保险金根据岗位工种的风险级别,按照月工资的0.2%至1%缴纳,由雇主承担。

在新加坡,工伤保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雇主必须为外籍劳工购买工伤赔偿保险:在新加坡,未能为雇员购买足够的保险是违法的行为,违法者将面对高达10,000新加坡元罚款及/或长达12个月监禁。

在哈萨克斯坦,对于在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证(ResidencePermit)的外国公民。需要缴纳当地的社保缴费(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雇主需按照雇员工资的3.5%缴纳社保,上限为最低工资的7倍。养老金缴费(PensionContributions),雇主需按照雇员工资的10%缴纳养老金,上限为最低工资的50倍。医保缴费(SocialMedicalInsuranceContributions),雇主和雇员分别需按照雇员工资的2%缴纳医保,上限为最低工资的10倍。

在巴基斯坦,外籍劳工必须缴纳养老福利(EOB,Employees’Old-AgeBenefits)即包括退休金,伤残抚恤金,老年补助金等,其中:雇主需每月缴纳最低工资的5%,缴纳上限为250卢比。雇员需要每月缴纳最低工资的1%,缴纳上限为250卢比。还要缴纳社保福利(ESSI)即包括医疗费、生育及教育福利费等,雇主需要每月缴纳6%,月薪上限为25,000卢比。

在埃及,养老、残疾和死亡保险的缴纳比例是:普通员工的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按照其每月工资的12%支付保险,雇员按照其工资的9%支付保险。要享受老年、残疾和死亡保险至少应当在退休前实际缴满十五年的保险费用。工伤保险,雇主按照雇员工资0.5%支付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雇主需要按普通员工每月工资的3.25%缴纳。普通员工每月按照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雇主为被雇员按照其工资1%缴纳。

(注:上述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伤残和遗属保险、疾病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家庭津贴等5项福利项目)

上表格直接引自:谢勇才我国“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风险及其化解路径(J)中国软科学2022年第9期)

三、在派驻国社保待遇的支付障碍及社保不适

3.1在派驻国社保待遇支付障碍问题

按照绝大多数派驻国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劳工参保者,外籍劳工享受派驻国的社保待待遇,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期限。

特别是要想获得派驻国的社会保障待遇的领取资格,必须要达到法定的最低参保年限。

特别是在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其社会保障项目的法定最低参保年限要远远大于其发放给外籍劳工的工作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由此,中国外派员工也很难享受到派驻国相应的社保待遇,尤其是在养老、失业、住房等方面保险优惠待遇,即中国外派人员很难享受到与派驻国居民同样的优惠待遇和保障。

换言之,中国外派员工,在“一带一路”的派驻国,已经或者正在获得的社会保障权益缺乏便携性,多年的已经付费,却无法获得派驻国的相应社会保障权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在派驻国社会保障待遇支付障碍风险,给“走出去”企业或个人造成了很多经济损失。

(上表格直接引自:谢勇才我国“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风险及其化解路径《中国软科学》2022年第9期)

3.2在派驻国社保的缺失或不适的问题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有一部分国家,如海湾合作委员会的6个国家比较特殊,由于这些国家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外籍劳工没有提供全面的基础的社保保障(如医疗,伤残等保险),外籍劳工出险,只能购买当地比较高昂的商业保险。

换言之,在海合会6国里,其全面、重复和缴低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与本国公民资格挂钩,即使是在本国境内长期就业的外籍劳工也不能享受与其本国公民的社保待遇。

因此,在海合会6国里,中国外派员工如遇到医疗健康保险(如疾病险、职业病险、工伤险)等时,若想得到相应的社保保障和救济,其商业保险缴费的负担就相对比较高。

而在这些国家主要集中了我国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派员工,而这些行业的特点是高危,安全保护条件差且容易出现工伤事故。

以此,对于充分、及时的工伤、医疗保障就显的格外重要和亟需。

例如,在欠发达国家,受医疗条件和资源限制,还有语言文化差异和治疗康复成本的困难,大多中国外派人员在发生意外健康问题后会选择回中国医治,或到就近的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发达国家进行急救。

就境外工伤保险来看:

若中国外派人员在派驻国,按当地法律要求已经为其办理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在当地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应当依照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处理。

但是在很多欠发达国家,当地的工伤补偿很低且不足,还需要购买补充商业工伤保险。

因此,很多“走出去”企业还必须为外派员工在派驻国购买保障全面且保额较高的不同商业意外保险。由此,也会增加中国外派境外人员的额外的保费负担。

四、中国双边社保的现状及局限

4.1中国双边社保协定的现状

与中国签订双边社保协定的国别、可豁免社保险种及免交年限,可参考下面表格。

4.2中国双边社保协定存在的局限

虽然中国已经与上述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保协定,但是还存在着很多的局限:

一是,与中国所签订双边社保协定的国家,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仅有塞尔维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与中国外派人员主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状,严重不匹配,也就是说,对于中国外派人员的绝大多数派驻国,还没有双边社保协定的保障,特别是在东南亚、西亚和北非,缺乏双边社保协定的保障。

笔者理解,主要原因是:

五、中国外派人员境外社保的应对及建议

5.1力争双边社保协定下的最大社保利益

如上所述,由于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社保协定的局限,还尚未支持和保障中国外派员工在众多“一带一路”沿线派驻国的社保利益,因此,笔者建议:

四是:甚至力争双边社保协定中,扩大双方险种、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等。

5.2完善我国对外派员工的社保制度和规定

在上述中国外派员工在“一带一路”沿线派驻国,尤其是在欠发达国家的的医疗健康保险(如疾病险、职业病险、工伤险等)不足或缺失的情况下,笔者建议:

5.3由国家保险公司主导建立专门外派员工的补充商业险

笔者建议,也可以参照印度、菲律宾和土耳其等外劳输出大国的做法,由我国央企保险公司主导,“走出去”企业自愿参加,建立专门面向中国外派人员的社会保险计划和专门香港险种(特别是医疗和伤残险),进而来化解部分中国外派员工在派驻国的社会保障不适或不足的问题。

令人可喜的是,目前,粤港澳已经开始保险的互联互通,以有一些上市是跨境(区)的医疗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中国大陆人员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治疗和用药需求。

另外,海南自贸港特区也开始尝试作“特医特药跨境医疗保险”项目推出。这些做法,都为我国探索跨境医疗保险,跨境医疗模式提供了宝贵的试点经验。

5.4派驻国社保费用的返还或免交

在有些派驻国(东道国)规定,外籍劳工离境时可一次性结清取出部分社保津贴。

一如,在越南,外籍劳工若终止雇佣合同或其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过期而没有续签,则不再受强制社保的约束,外籍劳工有资格申请一次性社会保险结算津贴。

二如,还有一些东道国对短期外派外籍社保的进行了豁免。

三如,在英国,符合条件的外派人员在英国工作少于52周的,可以免予缴纳英国社保(UKNICs)。

四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派人员在中国香港地区工作不超过13个月的,符合条件可以免予参加中国香港地区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五如,在新加坡,对于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个人,在现行非普通居民计划下,海外非强制性养老金或公积金的雇主缴费部分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获得部分免税:

1)该雇员不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2)该雇员的相应年度雇佣所得必须至少为新币160,000元;

3)其雇主缴费部分的公司税前扣除不能超过一定上限;

4)雇主不是投资控股型公司或采用“成本加成”计税基础的服务公司。

5.5选择合理、适度的医疗、工伤补充商业保险

对于处理派驻国强制要求的医疗、工伤保险外,“走出去”企业为外派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和工伤商业险,选择面则更多更宽,因为每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并不相同的主要因素包括个人自付费、看病自由度、赔付条件、是否有集体保险折扣等等不同,保费也有很大的差别。

由此,中国“走出去”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为合理、便宜的医疗、工伤等社保方案。

综上所述,我国外派人员的跨境社保问题的解决复杂其紧迫且专业性强,需要国家,保险机构及中方外派单位和个人,合力共治,才能有效缓解和解决。

附加社保小贴士:

已经在中国参保并赴与中国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工作的人员,可以选择下面网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参保证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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