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近日,银保监会举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培训会议。
市场存在五大风险
培训会议指出,我国目前共有146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财产险公司74家,人身险公司72家,2020年共实现保费2979.2亿元,同比增长10.5%,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为6.58%。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存在五大问题和风险:
一是非法经营的风险,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场景和客户流量优势,在其主营业务流程中嵌入保险产品销售,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是产品定价的风险,互联网保险销售速度快、覆盖面广,一旦产品定价出现偏差,将比传统销售方式更快消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是销售误导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混淆经营产品类别、片面或夸大宣传等情形。
四是售后服务的风险,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线下服务薄弱,投诉纠纷较多,整体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五是信息安全的风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金支付和用户信息集中于信息系统,一旦系统被黑客攻击,可能导致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等巨大风险。
监管思路体现在五方面
培训会议回顾过去十几年,互联网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是持牌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这反映了金融业务的本质要求。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金融监管的宗旨和出发点。三是审慎监管,这反映了从严监管防范风险的理念。四是鼓励创新。办法在严监管的基础上,多处体现对创新的鼓励和支持。这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升级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厘清概念明确持牌经营
对于办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行业内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次会议也进行了详细解答。会议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对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或者核心业务系统采取云服务方式的,等保三级认证怎么落实?APP、小程序是否需要做等保三级?会议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域名非自有或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所依托的外部平台应至少获得等保三级认证。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采用云服务或部署在外部云服务器的,云平台和依托云平台运行的自营网络平台均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如果自营网络平台是小程序,小程序及其运营依托的平台均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地方性测评机构的测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APP也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