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
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
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
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
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
网保险公司,下同)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
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
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
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
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
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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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
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
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
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
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
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
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经营原则】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
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
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
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