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按再保险的安排办法还可以把再保险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和集团再保险四种形式,这里不再过多谈及。
三、再保险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的保险经营已全部被推入市场并要逐步引导各家保险公司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而保险业经营的最突出特点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因而采用国际通用的再保险形式对分散危险,确保保险经营上的财务稳定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其作用是:
1、分散危险:大数法则是经营保险业的数理依据,按其制定的费率是一个平均值且数值很小。而每个保险标的差别很大,价值也大小不等。一但是价值巨大的保险标的出险,那么保险人就可能无力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经险证明要做到保险经营和稳定,一是保险人承保的保标的数量要足够多;二是承保的每个危险单位的价值趋于均衡。
2、控制责任:(1)控制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叫险位控制。在制定分保计划时,首先应确定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对于超过自留额部分可以采取分保方式。(2)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叫事故责任控制。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虽采用了险位控制,但遇有重灾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可能同时有大量的危险单位受损,由此产生了自留额责任的累积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可安排自留额责任超过一定数额后的巨灾超赔保障,把自己的责任控制在这一定数额内,(3)控制全年的责任积累。对一年中所发生的赔款要控制在一定额度,可采用超额损失赔款的分保办法,把累积责任分出去,以稳定经营成果。
3、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对于每一个保险人承保的业务总量要受到资本额的限制,而且资本额不能低于业务量的10%,否则业务的经营就潜伏着危机,需要清理。所以这10%又被称为“清理界限”。但由于计算保费时可以扣除分出保费,因此利用再保险手段可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对承保业务的操作已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的承保责任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的,必须办理再保险。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由于每个保险公司独立建立的保险金受资金力量的限制,不能单独承担巨灾、巨额危险的业务。通过再保险可以使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巨灾危险,并形成巨额联保基金。我国保险业在此方面还是个空白。
四、法定再保险(CompulsoryReinsurance)
五、现阶段亟待完善发展再保险市场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生产力的迅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日趋集中,单个危险单位的价值的往往价值连城,如航空航天、海上石油开发、人造卫星、核电设施、豪华客轮、特大型石化企业集团等巨额风险,因为这些巨额风险承保面窄且风险又高度集中,单凭一两家保险公司都是无力承保的;但通过再保险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连在一起,共同承担同一危险单位则是可行的,因而尽快完善发展再保险市场建立一套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再保险体系和渠道,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