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实施叠加资本市场波动、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整体呈下降态势,财产险行业偿付能力处于充足水平;《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其更好参与市场竞争及行业稳健均衡发展。与人身险公司相比,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整体更高。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采用最低资本折扣计量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同时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折扣比例,体现了监管对保险公司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模式,并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稳健经营的支持,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更好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稳健均衡发展。截至2023年末,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8.2%;其中财产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平均水平分别为206.2%和238.2%。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主要通过股东增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资本债券以及资本内生渠道等方式补充资本。2023年,财产险公司中共有2家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合计发行规模115亿元。截至2024年3月末,财产险公司尚未有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此外,2023年以来,多家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其中,阳光财险原股东按原持股比例等比例增加股本7.10亿元,注册资本增值64.57亿元;比亚迪财险获批增资30亿元,由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出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40亿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原股东按原持股比例等比例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10亿元;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河南投资集团及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增资18.91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公司内生资本不足以及规则Ⅱ下风险因子调整带来最低资本升高的压力。
2023年,监管机构继续保持审慎的监管态度,同时金融风险防控力度持续加大,保险行业规范及制度持续推行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制度基础。2023年,随着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成立,在原银保监会职责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投资者保护职责等一并纳入金融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同时,随着各项保险监管政策相继出台,保险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并推动国内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监管机构要求上市保险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保险合同准则,推动保险业持续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同时,要求财产险公司扩展服务内容,拓宽服务范围,持续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此外,明确农业保险的精算规则,基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