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条被保险人给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条计算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0%。
第十五条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保险人对除污费用的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三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危险货物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单程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在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后应及时起运,在运输车辆抵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危险货物卸离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合理的路线,避免不适当延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