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物流企业包括货运公司、仓库经营者、库场经营者/装卸公司。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由货运公司责任保险、仓库经营者责任保险、租船人责任保险、库场经营者/装卸公司责任保险、船舶代理人责任保险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五条货运公司责任保险、仓库经营者责任保险、租船人责任保险、库场经营者/装卸公司责任保险、船舶代理人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同时适用于该两部分。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时,由于按其运输或服务合同的条款需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和承保明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部分仓库经营者责任保险
第三部分租船人责任保险
第四部分库场经营者/装卸公司责任保险
第五部分船舶代理人责任保险
第六部分通用部分
第四十条除了各章节有各自的除外不保条款,以下除外不保条款亦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章节。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五十六条被保险人与其客户所达成的合同条款,应由本保险人审核与批准,是本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