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损失额
例:保额: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20万2万8万10万
损失:5万
赔款:甲公司:5万×2万/20万=0.5万
乙公司:5万×8万/20万=2万
丙公司:5万×10万/20万=2.5万
2、责任限额制
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20万2万5万5万
赔款:甲公司:5万×2万/12万=10/12万乙公司:5万×5万/12万=25/12万丙公司:5万×5万/12万=25/12万
3、顺序负责制
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