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主要可以对被保险人(即被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因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则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其中,保险事故一般包括:
4.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此外,安责险通常还可附加以下责任:
1.附加第三者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第三者身故,那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保障:工作人员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为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现场施救费用,以及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附加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人员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且属于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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