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商保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此次《通知》对商保年金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界定。《通知》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第三支柱是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关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对应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对应的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保险业是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方和主要的产品供给方。”陈辉表示,界定商保年金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的发力重点,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重点涵盖五类产品
具体来看,商保年金主要包括五类产品。
一是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通知》要求,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二是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通知》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三是商业养老金业务。《通知》提出,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五是商保年金新型产品。《通知》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人身险公司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各类资源,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保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陈辉认为,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长期资金管理等优势,根据《通知》划定的重点发展商保年金,同时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务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