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平台专用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303164326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4】(主)041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释义二)(含5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经医院(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释义七),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一)至(四)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八)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十)、加床费(释义十一)、膳食费(释义十二)、护理费(释义十三)、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四)、治疗费(释义十五)、药品费(释义十六)、手术费(释义十七)、救护车使用费(释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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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释义十九)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一)、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三)、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四)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释义二十五)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免赔额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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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二十六)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