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指利用直接负责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自己在保险公司中的职位或职责,通过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来获取不当利益。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这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保险金实际上是归个人所有,而非用于补偿实际的损失或损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益,如果涉及国有保险公司,还可能侵犯国有公共财产。
此外,虚假理赔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有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虚假理赔罪的特征涵盖了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等方面,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该罪行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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