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升降机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锅炉由于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锅炉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间接损失;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疾或死亡;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及便携式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损失;
(三)游泳者的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安装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2.停车场责任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