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有关科级事业单位:
县林业局拟定的《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2日
互助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提高全县抗突发事件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根据《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关于2017年青海省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国有林场及苗木经营企业抵御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以财政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为依托,引导和鼓励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切实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承保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承保机构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目标任务
(一)筹集保费资金137.04万元。利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6.712万元,省财政补贴41.112万元,县财政筹措17.604万元,动员投保单位自筹21.612万元。完成2017年度全县的政策性森林保险面积52.41万亩(其中重点公益林52万亩,林木种苗面积0.41万亩)。
(二)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积累森林保险服务管理经验,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森林保险品种和服务管理机制,逐步拓宽森林保险的内容,健全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支持保护体系,实现“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互助县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费崇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曹田泰县林业局局长
程玉俊县财政局局长
刘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经理
成员:师存祜县林业局副局长
赵昌宏县北山林场场长
雷鸣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罗文德县林业局资源办主任
盛渊明县实验林场场长
严积有县松多林场场长
张玉祥县南门峡林场场长
刘双元县林业工作站站长
魏军县林业工作站工程师
五、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管和结算等工作,将按比例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林业局: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收缴和理赔工作,组织成立专门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负责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工作需要或遇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六、保险内容
(一)适用条款。适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适用条款由投保单位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不得再更改。
(二)保险标的。在互助县区域内符合投保要求的森林资源,按森林类别划分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按照“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公益林600元/亩;林木种苗8000元/亩。
(五)保险费率。公益林保险费率为2.5‰,即每亩保费1.5元;林木种苗保险费率为1.8%,即每亩保费144元。
(七)赔偿处理。理赔服务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发生重大火灾或自然灾害时,严格遵照《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试行)》规定进行理赔工作。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聘请林业有关专家查勘、定损,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受灾被保险人或受灾造林恢复单位用于灾后恢复造林。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1.赔偿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2.火灾损失标准。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烧伤木(部分损失):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尚保一半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未烧木(无损失):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伤害。对火灾以外的森林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损失理赔,由省林业厅与人保青海分公司另行制定定损和理赔规定。
七、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实行投保则补、不保不补,财政对投保国有林场及苗木经营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95%,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5%,国有林场承担5%;林木种苗补贴比例7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国有林场、林木种苗企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种苗种植户承担30%。(详见附表1-2)
(二)承办机构。2017年互助县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工作。林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要从全面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处罚,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