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条款中,有部分名词或定义是通用的,适用于任何一个险种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现将其列明并解释如下:
1、自然灾害:指雷电、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仍然去作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重大过失系指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但在保险中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两种,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引起损害后果,保险人对这两种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拒绝赔偿。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指被保险人和受被保险人委托或指派代其办事或表达意见,或代表其进行某种活动,或为其利益服务的人。
5、被保险人的家属:指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及配偶。
6、被保险人的雇用人员:指受雇于被保险人并为其服务或工作的人。
7、战争:民族之间,国家之间,阶级之间或政治集团之间的武装斗争。
8、类似战争行为:与战争相类似的武装斗争或冲突。
9、敌对行为:因利害冲突不能相容而相互仇视而发生有形或无形地对抗。
10、没收:把违法或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有关当局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
11、征用:国家依法或根据需要使用个人或集体土地、房产、财物等。
12、罢工:雇用人员为实现某种要求或表示抗议而集体停止工作。
13、暴动:阶级或集团为了破坏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而采取的集体武装行动。
1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重元素的原子核裂变或轻元素的原子核聚变过程可产生很大的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失去控制并外泄,对人体或物体具有极强的穿透力,这种穿透力能够对人体或物体造成伤害或损坏。
15、爆炸:包括化学反应和物理性两种原因引起的爆炸。
16、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保险公司在计算赔款时;凡损失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那一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17、保险期限:保险生效日至保险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18、损失通知: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着手调查案情,并督促被保险人
避免损失扩大,以减少赔款金额。如因被保险人延误通知而无法查明原始损失情况并造成进一步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其提供书面的事故报告。
19、索赔单证及时效: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除提供事故报告外,还需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及其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索赔时效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驶而消失。
20、变更通知:当保险财产或危险有变动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要获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保险公司同意后应立即出具相应的批单进行更改,必要时还需增收保费。如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一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1、保单注销:保单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有注销保单的权力。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保单;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2、争议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处理方法及地点。
23、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列明的不予承保或不予赔偿的责任。
25、直接损失: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26、间接损失:由于保险标的受损而引起的间接的损失。
二、财产保险条款解释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火灾责任。因烘、烤、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
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等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3、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电造成的灾害称为雷击。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坏,属感应雷击责任。
4、风暴
风暴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风暴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力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暴责任。
5、龙卷风
6、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7、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不属洪水责任。
8、台风
台风是发生在太平洋西部海洋和南海海面上的热带空气旋涡,风力常达十级以上,同时有暴雨。
9、地面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因为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财产损失,也在保险责任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