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责任划分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1)汤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孙某某
????被告:汤原县农村电气化局、王某、汤原县胜利乡胜利村民委员会
????二、基本案情
????三、案件焦点
????1、关于责任划分问题;
????2、关于赔偿金额问题;
????3、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
????四、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关于赔偿金额问题:1、原告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124214元、被抚养人孙某生活费13173.6元、丧葬费1326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尸体冷冻费8140元、尸体解剖、鉴定费4500元系孙啊红死亡后为确定死亡原因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请求,因孙某本人的行为对造成事故后果存在过错,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因孙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赔偿金额为:死亡赔偿金124214元(6210.7元×20年)、被抚养人孙某生活费13173.6元(4391.2元×6年÷2人)、丧葬费13267.5元、尸体冷冻费8140元、尸体解剖、鉴定费4500元,共计163295.1元。原告自行承担30%,即48988.5元、被告王某承担40%,即65318元、被告汤原县胜利乡胜利村委民委员会承担15%,即24494.3元、被告汤原县农村电气化局承担15%,即24494.3元。以上款项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官后语
????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官必须正确运用归责原则所确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关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承担责任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赔偿能力相符合,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参照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际支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恰当处理,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到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高压触电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查清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如果为“多因一果”,则应分清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对于高压设施产权人,如果主观上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如对可能引发高压触电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采取措施无力,则应适当加重对其处罚,以起到警醒作用,促其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于高压线下的娱乐场所经营人,如果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采取警示措施,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受害人,如查明未尽到注意,也应令其自负适当的责任,以示警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