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儿王某因咳嗽、喉咙疼到村卫生室治疗,工作人员刘某给患儿进行臀部注射后出现腿部疼痛症状,后家人带其前往市医院诊治,经检查,王某存在运动障碍、胫神经损伤,呼吸道感染,异常步态等情况。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的损害后果系因村卫生的过错造成的,由于村卫生室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理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村卫生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村卫生室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臀部肌肉注射时未能有效躲避坐骨神经走行区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右下肢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幼儿,本身并没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专业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原因力程度分析,确定由卫生室承担90%的责任。患者未做伤残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判决村卫生室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村卫生室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村卫生室投保初衷是发生医疗损害后,保险公司能够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及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患者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律简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其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及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被二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另外,关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常见的知情同意书中的格式条款,也可能涉及法定无效的情形,医疗机构在知情告知方面,也需格外注意。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理赔工作,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