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无人机的所有人、操作人、制造商、或销售商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无人机具有所有权的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仅负责承保保单释义中规定的微型及小型无人机。
保险条款中的某些词语具有特定的含义以保险条款“释义”部分的解释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域范围内由其本人或其允许的有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操控无人机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
(四)无人机用于喷洒或空投作业时,喷洒或空投物体或物质对其他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空域或地理范围超出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飞入政府当局规定的无人机禁飞区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六)被保险无人机由本保险合同列明或约定的飞行操控人员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具备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经被保险人明确同意操作被保险无人机的情况除外;
(七)被保险无人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无人机制造商建议的标准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业务合作伙伴、董事或雇员在其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履行职责的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无人机违反中国民航《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飞行,而给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毁坏;
(五)遥控模型本身的任何损失、费用;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下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此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除外;
(八)被保险人无人机因飞行信号干扰或发射无线电广播通信信号而给第三者造成的非物理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九)精神损害;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人对缴清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并履行以下条件,否则,保险人可依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应恪尽职守,随时保持足够谨慎,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无人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1)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无人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2)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无人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包括机上的飞行数据纪录芯片)都应保持时时更新,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
(3)确保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信号遵守国际无线电管理法规和管制命令,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涉及事故的产品资料(实物照片、合格证、购买凭据、电子交易记录等);
(四)操控记录或其他可说明事故经过的数据资料(如有);
(五)第三方的损失证明资料;
(六)产品检测报告或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报告;
(八)其他与证明事故原因及损失承担的文件、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但需提前1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如果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应就保单未尽期间按日比例将相应保费退还投保人。如果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按所附短期费率表退还相应保费。如果被保险无人机在本保单下已经发生了损失索赔或已经支付过赔款,则对于该架被保险无人机,保险人将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除非保险人同意并出具批单加以确认,本保单及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如果本保单下包含的被保险人超过一方,无论这些被保险人是以批单还是以其他方式加入本保单,保险人针对任何一个或者全部被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均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责任限额。
释义
【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或一种连续的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或操作员所有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为。从总体性质相同的多个事件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应当被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或操作员为了规避人身和财产的迫近危险而采取的有意识的行为,不应视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可以预见和期望。
【财产损失】指有形财产的损坏、损毁或灭失,包括因前述有形财产损失而导致的无法使用该财产而导致的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单纯的无形资产损失。
【人身伤害】指受害人身体遭受物理伤害或因物理伤害而导致的疾病、惊吓、精神痛苦甚至残疾或死亡,但不包括受害人在无身体伤害情况下声称或实际的恶心惊吓、精神痛苦以及人身权侵犯。
【飞行】指从被保险无人机为起飞或试图起飞而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无人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或在发动机动能作用下旋转、或者旋翼处于自转状态下,都应被视作“飞行”。
【其他人】本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无人机的所有人、操控人和为无人机飞行提供支持服务的地面人员以外的法人或个人。
【微型及小型无人机】指个人娱乐、爱好或研究为目的而持有,或以赢利或收取报酬为目的而进行商业性飞行活动的微型或小型无人机,其空机质量不超过116千克,且全马力平飞时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升限小于3000米,一般以手持遥控终端单人操作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