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守护专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意外伤残均保障,全面守护安心无忧
本产品作为守护专享两全保险的补充,客户可以选择附加意外伤残保障,因意外导致伤
残,按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更全面的意外保障让客户安心无忧。
三、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
止。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被保
险人确定伤残时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
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按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险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的交纳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根据基本保险金额、投保年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方
式支付。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五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
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七、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
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