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及附表所列被保险产品的缺陷,致使使用、消费产品的人或者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进行赔偿。本保险单规定,赔偿应当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
第二条:本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赔偿本公司提前书面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公司支付的费用在损害赔偿范围内。
除外责任
第3条:公司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1。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其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2。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销售场所拥有、照料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4。产品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仍在生产地或者销售地,尚未转移给用户或者消费者。
5。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非法生产、销售、经销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6。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缺陷产品的回收、更换或修理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8。本保险未承保的其他损失或费用。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并向保险人提供与产品生产、销售和质量检验有关的文件、账簿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得知受害人的索赔,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上诉,要求赔偿产品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调查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抗辩和理赔。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用户索赔时,应当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随时将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书等)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不扩大产品的承保范围。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