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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保险发源于英国,18世纪的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备的现代保险法和保险法律制度也首先出现在英国。英国的保险立法过程始于18世纪中叶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1}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单一保险市场,其保险法也较为发达,在其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过程中,一些案例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了解这些经典的案例,对于研究保险法上的一些重要制度的建立和沿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的保险法研究领域,大多只是引用这些案例,而没有对这些案例的案情进行介绍及对保险制度建立和推动作用进行研究。笔者试图在此方面有所作为,以期为保险法的研究和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提供参考。
一、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2}保险是转移和抵销风险的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通常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两者之间没有等价交换关系。{3}保险和保险合同的上述特点,使得保险领域较易发生欺诈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继而决定了法律对保险活动的诚信要求较一般民事活动更高,即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4}有观点认为,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上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的扩张和延伸。笔者认为,该观点更多的是一种逻辑推论,实际上并不符合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发展的真实情况。
从历史渊源来看,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在1776年卡特诉布恩案的判决中指出,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人评估危险主要依靠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的告知。除故意隐瞒的诈欺外,即使仅存在过失而无诈欺故意,保险人仍可以解除契约。{5}此概念亦被后来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采纳:“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英国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随着英国殖民扩张而广泛适用于其他普通法国家,最终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基础。因此,可以说,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在历史发展上并无牵连。
卡特诉布恩案{6}
原告卡特为了其弟弟GeorgeCarter即Marlborough边境贸易站的管理者的利益,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间从1759年10月16日到1760年10月16日,承保风险为因敌人占领而造成的位于东印度群岛苏门答腊岛的Marlborough边境贸易站的损失。1760年4月1日,D"Estaigne伯爵占领了该贸易站。原告据此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抗辩称,投保人对于贸易站防守薄弱、可能被法国人攻击等情形进行了隐瞒。原告的证人主张,被告抗辩中提及的上述风险尽人皆知,且投保人只需要告知事实而无需告知根据事实得出的结论。被告主张,如果贸易站管理者披露了他所知道的贸易站防守薄弱、可能被法国人攻击等情形,他们就不会承保,因此,贸易站的管理者构成欺诈性隐瞒,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最终,由商人组成的本案陪审团认定该贸易站的管理者不构成欺诈,原告的索赔请求应当被支持。
二、有关保险人及时核保和及时理赔义务的案例解析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通常负有向投保人说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时审核投保申请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诚信理赔的义务,同时,还负有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