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旅游高峰期间,某景区接到一游客的投诉,声称其七岁的儿子在景区古街游玩过程中,因地上的板砖凸起不慎磕碰摔倒,右肘关节即出现肿胀并伴有疼痛感,经送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需要打石膏托固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游客儿子在景区中的人身安全权利未得到景区的妥善保障,因此游客向景区要求索赔从法律角度上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
在本案中,由于景区事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险种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在申报的经营场所范围内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赔付给第三者的所有诉讼费用及开支。因此最终本应由景区承担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全额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并收到索赔资料后做出了相应的赔付。
常见行业公众责任风险点
2.餐饮场所:地面积水致客人滑倒;客人烫伤;食品饮料责任
3.住宿场所:住客财产遗失;泳池/健身/娱乐/休闲设施管理疏忽
4.游乐场所:设施维护不当/老化;游客摔伤;停车场责任
5.生产企业:火灾爆炸;气体/液体泄漏;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管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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