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约17时许,林某准备去买菜,出小区36栋1单元门口时,被正面跑来杨某家的小狗扑到,造成林某右侧股骨等部位骨折,经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林某从受伤治疗至今,除王某(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外,被告杨某、王某就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林某认为,被告杨某在出差期间将小狗交由被告王某管理,由于王某没有管理好被告杨某家的小狗,而直接造成原告上述伤害。诉请杨某、王某、A物业公司连带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411798元(不含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
问:该案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安保义务,其所承担的是一种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需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就应予免责。本案中,宠物狗致人受伤,其侵权责任主体应为饲养宠物狗的主人,物业公司在小区中只需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的物业管理职责即可。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