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
2020年9月的某一日,8岁的女童田田(化名)在父母带领下在某餐厅吃饭。餐厅隔壁店铺门口拴有一只宠物狗,田田父母见狗可爱便上前抚摸,田田也与小狗嬉戏,在玩耍过程中,宠物狗突然转头将田田脸部咬伤。
田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清创对位缝合面唇部裂伤。田田父母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后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7万余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闲暇之余选择饲养宠物增添生活乐趣,与此同时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此受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上述侵权案例中,张某随意将宠物拴在店铺门口且疏于管理,女童父母对宠物进行撩逗抚摸且未对尽到监护义务,均是引发宠物伤人的因素,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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