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生活的影响——侵权责任编医学法规医护天地

一、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普法讲堂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所以在比赛中一方如果因其他参加者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受到较轻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合法权益正在被侵害的,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吗?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可以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自助行为应当免责。“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自我保护的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三、委托他人看管时孩子打伤别人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引导的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情形下,仍然得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托人有过错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强化受托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他们因怠于履行职责而造成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产品上市后存在缺陷,购买者有权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召回产品吗?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民法典》增加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路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使用人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提供的车辆存在缺陷而导致交通事故,将车辆出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免费搭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无偿搭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

七、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吗?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对于受害人不顾宠物饲养人提醒警示,主动招惹、逗弄动物而造成的损害,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例外的情况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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