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时,我国法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
2.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首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3.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或减轻责任。
但这种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况需要符合法定抗辩事由的规定,否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中,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规定。这些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以及免责约定。
1.当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据此抗辩,不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免除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且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预先免除责任。
4.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抗辩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责任。
(1)当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他们不能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2)如果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1.除了上述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这是因为动物本身不具有行为意识,而对于人类又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需要动物的饲养、管理人注重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避免损害的发生。
2.在动物园内动物致害的情况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动物园饲养动物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尽到管理职责。
3.如果园内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避免承担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园可以完全免除责任,因为如果其未能尽到管理职责,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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