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犬只伤人”刑责写入修正案,律师:应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

对于庹庆明的建议,有养犬人表示赞同,认为更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规范养宠人的行为,形成良性循环。但同时,农村与城市的养犬环境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律师认为,目前,犬只伤人事件已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对此类事件的认定以及界定并不明确,导致难以追究饲养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因此确实可以通过立法完善行政、刑事方面的规定。不过,犬只伤人案件有轻微、有恶性,入刑不能一刀切,应当分情况,不能轻易给他人套上违法犯罪的帽子。

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图源:红星新闻)

人大代表:建议“犬只伤人”刑责写入修正案

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为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庹庆明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伤人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庹庆明认为,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这是为了清晰司法责任的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例如可制定:“无论是公共场所抑或是私人场所,若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类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对于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可以处以六个月拘役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以罚金。”

在此基础上,庹庆明认为,还需要完善犬类登记、饲养、管理制度。

养犬人:对人对狗都是一种保护

家住江西的吕先生家里养了一只金毛,已有超5年的养犬史。了解到庹庆明的建议后,他表示赞成。吕先生认为,自己饲养的犬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自己的家人,再通俗一点说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要付出代价,比如开车在路上撞到了其他人,也是一样要负刑事责任的。

吕先生认为,更健全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更好地规范养宠人的行为,形成良性循环。“对于犬只伤人,如果处罚太轻,起不到敲打的作用,整个环境还是乱七八糟的。”他表示,“如果养犬伤人入刑,养狗的人就不会太无所谓,养狗以前就会更加谨慎,做好思想准备,这样伤人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少。”

不过,吕先生同时认为,如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施地域要加以区分。比如在城市里面的犬类更好管理,农村里面的犬类因为受到生活习惯影响,多为散养,不便管理。如此,量刑也可以做适当区分。

陈女士(化姓)亦养了十多年的宠物狗,她同样认为,犬只伤人事件需要分情况讨论。她表示,自己现在外出遛狗已经非常避让,带狗坐电梯时遇到有人,会等下一趟。如果中途进人,她会拉紧绳子,将狗逼到角落。“但有的人觉得有趣、稀奇,会不经过主人允许刻意去逗狗。甚至有时主人已经带着狗狗走远了,还要跟上去逗。这样就不好判断责任。”

因此,她也支持更好地用法律去约束不文明养狗的人,这对人对狗都是一种保护。

律师:“犬只伤人”入刑不能一刀切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在我国,犬只伤人已经有法可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犬只伤人也有所规定。如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犬只是可驯化动物,如果是主人故意教唆犬只攻击他人,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是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付建认为,犬只伤人事件目前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根据具体的情节和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罚。

但是,由于实践中对此类事件的认定以及界定并不明确,导致难以追究饲养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对此类事件,确实可以通过立法完善行政、刑事方面的规定。

但犬只伤人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同品种的犬只攻击性和危险程度不同,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付建认为,对于轻微的犬只伤人事件可以通过私力救济解决,这样既方便又高效,也不会浪费司法资源。而对于犬只恶性暴力伤人事件,法律是绝不姑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因此,犬只伤人入刑不能一刀切,应当分情况,不能轻易给他人戴上违法犯罪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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