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宠物犬数量的增加,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如何界定责任、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某日,李某在小区散步时,被一只未栓绳的宠物狗咬伤右小腿,造成多处撕裂伤。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查,该宠物狗为同小区业主王某所养。事后,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各项损失总计2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以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其被王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的事实。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栓绳),导致宠物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伤李某,造成其损害。王某辩称宠物狗平时温顺,并非故意咬人,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损害是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王某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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