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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骑车撞狗狗惊咬人
骑车不慎撞上了路边窜出来的狗,狗被撞飞后又爬起来咬伤了路人。摩托车主李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莫名其妙地就被“肇事”了一回,还闹上了法庭。
李生遭遇的“车祸”发生在本市的近王线路段。今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李生骑着自己新买的摩托车到合作的丈人家吃饭。新车性能良好加上沿路风光不错,李生心情很好。在经过一段下坡路时,一团“黄影”突然从道路左侧的巷子窜出,来不急刹车,李生就撞上那团“黄影”连人带车翻倒在地。李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一跤摔得实在够呛,不仅膝盖、手臂火辣辣地疼,刚上路的新摩托车也摔得面目全非,特别是倒视镜,掉下的玻璃碎碴散落一地。等他回过神来,才发现与车碰撞的竟是一条健壮的大黄狗。
“哪来的狗啊!”一团怒火窜上李生的心头。从地上爬起来后,李生就想去找狗的主人理论。这时,在附近干活的赵某正巧目睹了刚才发生的一切。他放下手中的活走到路上去凑热闹。“好大一只黄狗,拿回去杀杀好几斤肉呢。”赵某边说边用手扒拉着“肇事”的黄狗。不料,“肇事”的黄狗并没有被撞死,清醒过来的黄狗发现有人在碰自己,猛地扑向赵某,死死地咬住他的手。凑热闹的赵某被咬伤,前后花去了4000元的治疗费,赵某大呼“倒霉”,要求当时撞上狗的李生给予赔偿。
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李生越想越闹心,觉得事情的起因是那只当路乱窜的黄狗,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他多方打听找到了黄狗的主人杨某,杨某也承认这条黄狗是自己饲养的。然而,李生与杨某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杨某态度很坚决,认为是李生的摩托车撞了狗,狗才会咬人,赔不赔钱也是李生的事情,跟他毫无关系。李生想想自己就这么平白无故地花冤枉钱,一气之下把狗主人杨某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狗咬伤人赔偿谁担
原告李生诉称:当时我骑的摩托车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黄狗是从路边窜出来,没有拴狗链,也没有人牵着。
事发后,目击者赵某来看热闹时被狗咬伤。狗咬人我也不可能预测到,怎么能算是我的过错呢?这完全是个意外。如果一定要承担责任的话,应该由杨某承担,他没看管好自家的狗。我咨询过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认为,赵某治疗花费的4000元医药费应该由狗的主人杨某赔偿。
被告杨某辩称:我养的狗被车撞伤,我也十分难过。这只狗养了3年,平时很灵活乖巧从不咬人。这次车祸主要是因为摩托车车速太快,狗来不及避让而引起。狗在被车子撞伤后受到了严重的惊吓才会报复咬人。所以就算是我看管不力,主要责任也在原告李生那里,他应该负责赔偿。而且赵某在出事后,是前来看热闹才被咬伤的,所以赵某也应该负有责任。
【法官析案】
看管不当主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看管好自己饲养的狗,以致狗窜到公路上被原告李生的摩托车撞上,狗受惊后又咬伤赵某,而且赵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无过错。原告李生骑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撞伤被告杨某饲养的狗,无主观上的故意,而且车辆撞狗事件与该只狗咬伤赵某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杨某应当对被咬伤者赵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要求原告李生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杨某所主张赵某也有过错的事实(指看热闹),法院认为,即便赵某是在观看伤狗时被狗咬伤,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故不能免除被告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受害人赵某人民币4000元。
【律师观点】
养狗就要负起看管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的狗咬人官司,赔偿是根据责任认定来分的。《民法通则》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原告李生就以这个理由向狗的主人杨某要求赔偿的。
本案系一件机动车撞狗、狗再咬伤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认定侵害受害人的行为和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两个问题。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李生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撞伤了从路边窜出来的狗,并不存在故意侵害受害者赵某的意图。而狗的主人杨某因为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使得饲养的狗跑到公路上,从而间接致使损害发生,杨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然而在本案中,李生撞上狗的作为行为和杨某对狗看管不力的不作为并没有直接结合,所以理应判断杨某为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