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动物伤人时有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为直接控制人,应当保证动物的安全性。实践中,由于被侵权人的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此时被侵权人的过错会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案就是由于被侵权人挑逗动物遭受损害从而引发纠纷。
结合本案,原告在被告多次提醒、劝阻的情况下仍有意挑逗被告饲养的宠物狗,显然存在故意。被告将狗用链条拴住,且多次提醒被告,故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故适用过失相抵,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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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共党员,河北省律协农业与农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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