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李云覃雅婧)对于许多宠物主人来说,宠物是如同亲人一般的存在。但若疏于看管,“萌宠”化身“恶犬”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今年2月20日,吴某家的犬趁主人不注意,自行跑出家门,将在楼下遛狗的李某咬伤,并将其饲养的贵宾犬咬死。李某当场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并对吴某管理犬只不善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和侵权责任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将吴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如有侵权案件发生,被侵权人也应该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以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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