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兴起并进入法定强制实施时代的险种,雇主责任保险都是一种普遍性的强制保险责任。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范围
(一)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与雇主责任有关的意外事故中,或患有职业性疾病时,雇主对雇员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费用等。
(二)除外责任:
①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事故等引起雇员人身伤害;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员的人身伤害;
③社会保险人对其承保人的雇员所附的经济赔偿责任;
④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责任;
⑤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⑥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实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三)责任期限:雇主保险责任的责任期限通常为一年,满期续保。因雇主对某些特殊的雇佣合同期限有需要,雇主责任保险的期限可按雇佣合同的期限投保不足1年或1年以上的雇主责任保险。
四、保险费与赔偿限额
第四节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1.概念: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映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配商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
2.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有关法律费用。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
②有关法律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期满强调续保,以保持产品责任保险的连续性。也可3年、5年。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的厘定
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①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大小;
③承保的区域范围;
④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⑤赔偿限额的高低。
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与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风险
职业责任是各种专业技术工作单位或个人从事其专业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责任风险则是指从事专业技术的专业及个人因从事专业工作的过失或失误可能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一般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保的团体业务。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责任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行为或失职造成的损失责任;
②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以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疏忽责任所导致的职业责任。
③被保险人对合同双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该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
①战争、罢工和核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③因文件的损失或灭失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四是职业责任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费用(法律诉讼费用或经保险人同意支付或保险单上载明负责的责任费用除外)
(三)承保对象与承保方式
①对象: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而且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
②承包方式: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③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