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实施新型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十三届区政府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口计生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佛山市高明区实施新型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促进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巩固低生育水平,我区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新型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新型计划生育保险的意义
计划生育保险是一项低标准、广覆盖、小项目、大效率、花小钱、大服务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实施计划生育保险,通过低投入获得高保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降低因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承担能力;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促进家庭和谐,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
二、新型计划生育保险的内容及方式
(一)险种特色:该险种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保费和保险金额方面给予了优惠,且投保的份数越多享受的优惠越多,连续投保原则上可续至70周岁,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使其尽可能多地获得实惠。
(二)参保对象:2010年4月30日前,户籍有一方在我区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三)参保方式:
1、全区独生子女户(含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及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含已办理结扎手术、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父母及其两个女儿)的参保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其户籍所在地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每户投保一份,每年交纳保险费30元,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15元。
3、除政府出资购买一份外,独生子女户及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可另外自费购买不超过两份的计划生育保险。
4、除独生子女户及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外,符合政策生育家庭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可自费购买计划生育保险。
5、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保险费,于每年5月份由镇(街道)计生办统一申请办理。区级承担的保险费由区人口计生局向区财政申请下拨到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统一向承保公司拨付。
(四)保险种类:
种类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一类
意外身故保额
1.8万元
30元/份/年
意外伤残保额
意外住院医疗保额
0.2万元
第二类
4.5万元
60元/份/年
0.5万元
第三类
10.5万元
120元/份/年
1.5万元
第四类
15万元
300元/份/年
重大疾病保额
9万元
注:未成年人投保意外身故最高限额为5万元。
保障内容说明:
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承保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承保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件4)确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责任人均保额=意外伤害责任总保额÷被保险人人数,意外伤害住院责任以家庭成员共享,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限。
3、意外住院医疗:因意外伤害在承保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符合社保部门规定的用药范围与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承保公司按80%赔付,最高给付以意外住院医疗保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承保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含自费项目)按100%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以意外住院医疗保额为限(注:自费项目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住院时所支出的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与住院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在内)。
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住院治疗以保险期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4、意外伤害定义: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以上约定事项具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可的保险条款为准。
自付费购买计划生育保险的,按家庭为单位出单,保险期限为一年。
(六)保险费:政府出资的保险费需于约定生效日起的30日内缴纳并确认到账,否则承保公司不承担自保险费到账日起向前推算超过30日的保险责任。
由符合政策生育家庭自付费购买的保险,投保人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由承保公司通过银行托收保险费,自交纳保险费的次日起保险责任生效。
(七)保险合同的出具形式:我区新型计划生育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承保,由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提供售前售后服务。保险合同采用《汇交承保通知书》+投保交费清单电子版(加盖公章)+发票,发给镇(街道)计生办保存。一份单只出具一份发票给镇(街道)计生办。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实施新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俞宙虹(副区长)
副组长:赖焕明(区政府副秘书长)
李超雄(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黄胜华(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总经理)
成员:蒋卫(区财政局副局长)
欧阳巧玲(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谢佩文(区审计局副局长)
区志明(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团险部经理)
张小敏(区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长)
罗惠阳(区人口计生局副股级科员)
陈敏宁(区人口计生局副股级科员)
何少芬(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何杰朝(荷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仇发强(杨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冼志锋(明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杨显峰(更合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责任
1、区人口计生局:负责研究制定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各项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保险各项工作;将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负责审核汇总和信息反馈,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各镇政府(街道办):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并做好上门发动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事项,做好计划生育保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协助、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办理保险索赔,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工作,使其家喻户晓;开展计划生育保险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3、区财政局:协同区人口计生等部门拟定保险实施细则,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按照工作计划及时将计划生育保险费足额拨付到位,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审计局:负责计划生育保险金的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认真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宣传及培训工作;严格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落实理赔,公开理赔信息;定期向区实施新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计划生育家庭投保情况;对保险的投保、理赔实行专人负责、全方位服务。
四、办理程序
(一)村级(或单位)摸底
1、村(社区)或单位对本年度符合计划生育保险条件的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填写好《投保交费清单》(附件2);
2、根据《投保交费清单》上的名单进行宣传发动,做好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3、村(社区)或单位把填写好的《投保交费清单》在每年5月10日前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二)镇级审核
镇(街道)计生办对村(社区)或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情况在确认的《投保交费清单》上加盖公章,《投保交费清单》的电子文档上报给区人口计生局宣传技术股。
镇(街道)计生办汇总辖区内各村(社区)和单位上报《投保交费清单》的户数及保险费汇总数,于每年5月15日前填写《汇交申请书(乙)》(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投保交费清单》上交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
镇(街道)计生办向所属镇(街道)财政所及区人口计生局申请各自承担的计生保险费,镇(街道)财政所于6月30日前将保险费足额拨付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三)区级质量监督
1、区人口计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投保交费清单》进行核查;
2、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区《投保交费清单》户数向区财政局提出保险费申请,区财政局把区级承担的保险费于6月30日前按标准分别划拨到各镇(街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操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全员参保,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要诚信守诺,简化手续,及时理赔,热情服务。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计划生育家庭保险的重要意义、参保条件、投保方式和理赔程序等,推动新型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落实、加强监督。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参保程序及经办人员加以规范。参保程序、条件和参保对象均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中国人寿保险高明支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方案,公开理赔程序。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方案试行一年,期满后由区人口计生局结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新提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