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疏忽、过失或过错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义务的保险。
第三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法定责任保险项目,是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能力的重要手段。:校方责任保险是低保费、高保障的一种险种。在江西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幼儿园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五四统一”,即:统一的保险责任、统一保险缴费标准、统一基本保险金额保障、统一的基本缴费标准,统一的投保操作、统一报案理赔服务。
第五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承保第四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机构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并建立相应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考评退出机制。
第二章“五四统一”内容
第六条第八条统一的基本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或保险区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校注册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要求、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三)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
(十四)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五)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在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的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七)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八)供职于学校的教职员工,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学生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
(十九)学校未履行《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14、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九七条统一保险的基本缴费标准
一、基本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标准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无免赔额。
(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基准保险费标准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
二、保险费经费保障经费保障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列支;
(二)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从学校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支出。
投保3、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律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统一保险金额
校方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保险金额(暂按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项目招标确定的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实行,以后学年的保险金额按学年招标确定的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执行)。
2015-2016学年校方责任保险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明细表:
序号
责任类别
赔偿限额
1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万元
2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1万元
3
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2.5万元
4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5万元
5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00万元
6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1350万元
7
每次事故免赔额
无
8
学校教职员工人身伤害责任
20万元
5万元
第十一条统一的投保操作
一、投保手续的办理承保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按照规定流程(另行制定)和时限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中标保险公司驻当地分支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投保手续。
二、保险服务及宣传
(一)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应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共同做好对学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在学校或被保险人有注册学生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对于学校注册学生变动不超过5%的,中标保险公司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九条统一的报案理赔服务
二、中标(二)保险公司服务职责:中标保险公司及所属承保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一)、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三)、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在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2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中标、保险公司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公司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监护人三方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5000(含5000元)元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5000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
(五)、对被保险学校学生异地出险的,制定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三、(三)成立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建立快速案件纠纷常发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一)目的: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减少校方责任事故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和社会的影响,及时有效地协调各方以及快速处理各类校方责任常发案件,有效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保证和尽快恢复校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的组成: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标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学校代表组成省级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除学校代表,其他组成成员均为常设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保险纠纷;,承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协调结果给与认同。
(三)对提交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调解、协调处理的案件,中标保险公司、学校对协调结果应给予认同。如经过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学校或学生及监护人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中标保险公司提供承保机构的其它服务
第十三条中标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定期为学校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等风险管理服务,及时提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并协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一条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应支持江西教育风险管理平台建设并按时提供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赔付等数据信息。
第十五一条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应承保保险公司无偿协助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风险管理顾问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第十六一条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应承保保险公司无偿协助风险管理顾问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共同做好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为,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第十七二条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应承保保险公司定期向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管理顾问报送工作情况和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八三条中标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机应印制《客户服务手册》等宣传资料。
第十九一条中标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应定期免费对学校进行安全勘查,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范报告。
第四章4、学校与家长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时,如教育部门已为学校安排代理律师或者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自行聘请律师,承保保险公司应充分认可诉讼第四章第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指定校园风险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费收支的审计制度,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一条全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应保尽保。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二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标保险公司服务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勤字[201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