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青羊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成都市总体应急预案》、《青羊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青羊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青羊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区内或区边界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予以支持,必要时靠前指挥;各街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夯实基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治理与非常态应急相统一,筑牢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区部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基层(部门)自建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科学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注重培养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
援或者负责应对。
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超出区级应对能力时,报市级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类别和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立即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和受影响区域的各个层面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指挥长,实行区级对应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二级响应由
区级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指挥长,区级对应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事发地应对处置;三级响应由区级对应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级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1.5.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了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区级层面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区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街道、产业园区层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组织编制,并遵循“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跨区域、流域性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级层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各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级层面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全区突发事件的组织防范和应对工作;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
成都市青羊区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
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形势,研究提出全区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建议,加强各专项指挥机构之间、地方与军队之间的协调联动等。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指令宣布应急响应措施,协调组织应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负责人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区政府、驻区军警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区应急委工作规则根据实际应对工作情况适时健全完善。
2.1.2区专项指挥机构
当发生类似于“5.12汶川地震”、“4.20”芦山地震、2003年非典疫情、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21年河南郑州特大暴雨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青羊区应对××
××事件指挥部(“××××事件”指突发事件名称),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事件应对工作。
区级层面可与相邻区(市)县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性、流域性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3区级工作机构
区应急局承担全区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1.4现场指挥部
区委、区政府启动“成都市青羊区应对××××事件总指挥部”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并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种类、规模和应对实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区级有关部门、区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现场指挥部可视情灵活设立工作组,进行综合协调、人员搜救、交通管制与社会治安、工程抢险与基础设施恢复、交通运输、能源及物资装备供应、生活救助与安置善后、灾害信息与监测、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救灾捐赠接收、专家支持、灾损评估与调查等方面的分工。
区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牵头应对突发事件的区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督促和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
2.2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2.3专家组
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以及其他工作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运行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化解治理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
(3)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以及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加油站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制定专
项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
(4)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运用应急广播等渠道,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区政府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
3.3.2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前述分级分类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在市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区委、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向
市政府发出请求。
(2)现场指挥。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调度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调度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级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时,区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无人机遥感、雷达测量、北斗导航、地面勘察等手段
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临时住所、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
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或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区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政府新闻办、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依法依规打击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个别地方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区政府根据突发事
件对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对于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要配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4.3恢复重建
按照区政府统筹指导、有关街道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恢复重建工作以区政府为主,必要时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提供相应援助。
(1)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经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住建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有关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辖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4准备支持
4.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我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区人武部、区内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军警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按照军地联动机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住建交局、区执法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公园城市和更新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青羊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加强区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应急救援行动。
4.2财力支持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启动响应的,区级层面申请中央、省、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当受突发事件影响
较大和财政困难时,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向市级请求,予以适当支持。
(3)区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各类突发事件市级牵头应对部门,要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发改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局、区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区应急局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区二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街道、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1预案编制与审批”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文体旅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家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
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7责任与奖惩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人武部、驻区武警等军警单位按照本预案精神,组织制定完善相应系统应急预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