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
法人人格混同中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要求其就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非混同承担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经济法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原则: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的原则;二、公司责任与其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的原则;三、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责任的独立的原则;四、其他原则。
若不对上述行为加以限制,当一人公司负债的时候,股东可轻易地将财产转移至个人财产中,损害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所以当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淆,为追究责任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公司法》第三节进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分,则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若没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很可能给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股东出资方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有限公司是股东人数不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