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险明确责任再购买超额投保只按实际价值赔
宣称给家庭财产多一份保障的家财险,数额并不大,看起来却能让人们在意外状况下不致遭受太大的损失,深得消费者的喜爱。但实际上,记者采访业内人士获知,不少消费者往往到理赔时才发现实际并非其想象,皆因购买时并未研究具体条款所致。记者撷取了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来为您解答其中的疑惑。
多家投保
不获重复赔偿
【案例一】
“经朋友介绍,我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在销售人员建议下,除了基本险,还购买一份5万元保障金额水暖管爆裂险的附加险。当时我觉得投保的金额并不大,也没具体问。可没想到,半个月前,我家的水管发生爆裂了,家里遭到水淹,发现及时,只有地板和一些家具受损。庆幸的是之前购买了家财险,还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后来我爱人突然想起,年底前缴纳物业费时,物业也赠送了她一份家财险,当时我们俩合计,是不是多一份保险,就会获得更多的赔偿?我们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后确定损失为3.5万元,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赔偿金额总计3.5万元。”——读者于先生
【专家说法】
超额投保
只按实际价值赔偿
【案例二】
“我连续多年购买家庭财产保险,觉得花不了多少钱,但能给家庭买个保障挺划算的。每年投保时,我都特意将保额填得高点,这样保费不会增加多少,但我自己觉得一旦发生事故,能获得的赔偿就能多点。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月,家中不幸发生火灾,虽然说施救及时,房屋主体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但屋内的家具、家电、地板墙面都损失严重,后来我向保险公司报案,我当时为家里的装修和屋内财产投了10万元,但经过保险公司查勘后,核算我家的财产总计6万元,加上折旧因素,最后只赔付给我35000元。”——读者姜先生
姜先生这种做法属于超额投保行为。专家解释:所谓超额保险,就是投保时保额大于所保财物的实际价值,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超额投保”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认为投保人是恶意超额投保,企图获得额外收益,保险公司则视保险合同无效。但如果是由于像家电、家具等财物贬值,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的保额无效。
投保附加险种
可获得特殊保障
【案例三】
住在楼上的李女士家发生水管爆裂,如果其购买家庭财产基本险,并购买附加的水暖管爆裂险,一旦发生由于水暖管爆裂造成的损失,经过保险公司查勘,确定了赔偿金额,就可以弥补自己家的损失。由于自己家的水暖管爆裂造成对于邻居等他人的影响,如果当时购买了居家责任险或者家庭住户的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对邻居的损失做出赔偿。
楼下张先生受到楼上漏水影响,尽管也购买了家财险,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会先行确认作为本次事故的责任方李女士是否会赔付张先生损失,如李女士已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张先生的财产损失,如确定责任方未负责赔偿,则保险公司在赔偿张先生损失后,自动获得代为追偿权,保险公司有权利向李女士进行索赔。
留意约定免责条款
【疑问一】
有家装公司推出签单就赠送保额高达百万元的装修综合保险的活动。装饰公司表示,该保险保障由于装修出现的问题,大多数消费者会有疑问,装饰公司的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应该找装饰公司吧。这种感觉是装饰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这和消费者有关系吗?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证险的范畴,保的是如果商品(对于装饰公司,其装修就是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引起业主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保的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装饰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是装饰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但因为有了这个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无论当时商家有没有赔偿能力,消费者都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所以对消费者来说还是有好处的。
“我们在购买一些防盗门、防盗窗、散热器、淋浴房等产品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商家常常介绍,其产品由某保险公司承保,最高可赔偿几十万、几百万的保险金等,出现问题也有保障。这些保险属于什么类型的保险,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
这种类型的保险一般分为两类,即产品责任险和产品质量保证险。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商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商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产品修理、更换或退换货费用由商家承担。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虽然都是保险公司赔付给商家,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保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