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的清晨,一位31岁小伙罗某的尸体,在重庆市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被人发现。本以为是一起意外落水事件,让人唏嘘不已感叹人生无常,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但当罗某的侄子出现在公众面前时,事情的走向开始变得复杂……
就在罗某出事前一天,罗某侄子的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段让他摸不着头脑的信息,罗某告诉侄子这些都是自己之前买的保险。原来,早在半年前,罗某曾多处咨询意外身亡保险的事宜,并且先后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总额高达250万元。
溺亡原因蹊跷,保险公司拒赔
辖区警方经过侦查,对罗某的死亡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定罗某死亡原因排除他杀,为意外溺水死亡。为避免家属以及保险公司方对警方措辞存在争议,引起后续保险理赔纠纷,警方还特别补充道:“意外溺水死亡指排除他杀后不属于公安机关侦办范围的死亡情况,包括游泳溺亡、自杀等其他非正常死亡情况。”
罗某死后,他的父母根据保单找到了这四家保险公司,但是由于事情看起来过于蹊跷,有三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罗某深夜凌晨三十分独自一人出现在盘溪河边,保险公司认为,罗某的种种行径看起来有自杀的嫌疑,并不属于意外险所保的意外事件范畴。于是,罗某的父母选择将拒赔的公司向法院起诉。
保险纠纷频发,加剧群众刻板印象
这次事件的本质还是保险理赔纠纷。说到保险,目前还是有很多人对保险存在偏见,很多人对保险的印象就是一群西装革履的江湖骗子千方百计劝你买,推销的时候嘴上说得天花乱坠,理赔的时候一万个理由对你横眉冷对。
这种刻板印象的产生也并不全是媒体空穴来风,前些年一些保险推销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尽到详尽的说明义务,选择性透露信息,很多投保人也没有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就草率签字,也有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赔时困难重重,引发不满。
“意外”真的是意外吗?
究竟什么属于“意外事故”,我国保险法未作解释,实务中多少通过保险条款来加以界定。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人处于不同的立场。往往会对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由此引发对于意外事故内涵与外延的争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成为司法实务中此类纠纷最主要的争议。
此前,也有因酒后意外身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赵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2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争议的焦点也在于,赵某喝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我们平时理解的意外事故和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事故是有差别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此,法院也认定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饮酒过量而造成的。而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当事人有意识地过度饮酒,导致自己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
溺水主动被动无法确定,法院判赔一半保额
针对罗某的案件,审理法院于前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罗某溺水身亡情况和购买多份保险、凌晨进入公园多项行为综合来看,被保险人罗某因外来因素或自身因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均存在,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并不能确定罗某系自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理赔25万元(原保额50万),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决。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透露,他们将继续对其他两家拒赔的保险公司提出仲裁或诉讼。
搜集足够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自2013年以来,意外险市场迎来了大发展,以每年接近20%的增速增长。2013年,意外险保费规模461亿元,到了2019年,意外险保费规模达到1180亿元。然而,这些年意外险赔付率(赔付支出/保费收入)却一直很低,18、19年分别是24.9%和25.36%。
上述的这些案件也表明,意外险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结果的发生是因意外而起。所以当我们需要提起理赔时,一定要搜集好足够的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否则,仍然会出现“意外”已经发生,但意外险不赔的无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