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2)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3);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期间除外中约定的各种期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经确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下述2.1.1保险责任基础上,选择投保2.1.2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住院(释义见4.2)治疗,保险人按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罹患符合门诊大病(释义见4.3)范围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保险人按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2.1.1保险责任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保险人还可选择约定重大疾病(释义见4.4)住院医疗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约定了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限额的,对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所支出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该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2.1.2保险责任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大病限额给付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门诊大病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4)保险人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既往病症(释义见4.5)及其并发症;

(11)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5)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之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7)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8)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0)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21)从事高风险运动;

(22)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23)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4)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还须提供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大病、慢性病等特殊疾病门诊。

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①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②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③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Ⅰ);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Ⅳ)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缺失或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IV)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Ⅱ网织红细胞<1%;

Ⅲ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

Ⅰ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Ⅲ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ⅰ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ⅱ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ⅲ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ⅳ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ⅴ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ⅵ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Ⅳ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之前或等待期内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8.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

(11)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释义见8.5)、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6)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7)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8)期间;

(6)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9)期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10)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11)。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外伤性白内障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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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少儿意外保险保什么?儿童教育理财规划理财频道据了解,除学生平安保险外,少儿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一般附加在少儿生存金保险中,如《M意外残疾附加条款》、《M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M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等,分别对儿童应在家、公共场所等地方出现的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给予经济保障。https://www.pingan.com/pacms/licai/guihua/ertong/91216.jsp
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0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40周岁(释义见 8.1...https://www.xyz.cn/insterm-pqtwh3obpt-pywjlp5cp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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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一第二条投保范一n-」 -匚■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32172555.html
6.阳光产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保险理财产品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投保年龄: 保障期限:(一)若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二)若投保人在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http://money.stockstar.com/productdetail/insurance_107138552.html
1.针对小孩意外的保险有哪些因此家长也都会选择为孩子购买看病保险,但是市面上这么多保险产品,小孩看病保险哪些好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推荐。一、人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1、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残疾最高给付50000元。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针对小孩意外的保险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小孩容易生病,儿科用药昂贵。https://www.66law.cn/laws/490759.aspx
2.幼儿园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投保攻略1. 幼儿园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幼儿园学生设计的,主要保障学生在幼儿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针对幼儿园学生的特点,这类保险通常涵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补偿等保障项目。 2.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适用于各个年龄段的学生,不仅包括在幼儿园的学生,还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的学生。保险范围广泛,...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6-622353
3.儿童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儿童保险有哪些适合小朋友的保险儿童医疗险:儿童医疗险主要针对孩子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风险,可以为家长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在选择儿童医疗险时,需要关注保险金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免赔额等方面。 儿童意外险:儿童意外险主要针对孩子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风险,可以为家长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在选择儿童意外险时,需要关...https://www.cpic.com.cn/c/2024-01-23/1858468.shtml
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学生、幼儿这一特殊群体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2 简介 险别:《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有资质的学校、幼儿园 被保险人:学生、幼儿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残疾、烧伤 附加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https://baike.sogou.com/newPage/baike/fullLemma?g_ut=3&lid=766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