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在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以致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四、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