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南航航空意外保险计划(A款)(互联网)国内版
重要提醒:
3、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4、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7、本产品投保年龄为14天至100周岁。(备注:71至10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8、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页面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内容。
9、本保单的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版)条款保障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配偶、法定子女、法定父母、法定配偶的法定父母名下拥有的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产权的、建筑结构为钢混或砖混的、用于居住用途的商品房屋。保险单中未记名的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能够证明其与主被保险人关系的材料,确认为本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方可进行赔付。
10、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平安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7%,满足监管要求。平安产险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11、自2024年10月17日起,平安南航航空意外保险计划(A款)(互联网)国内版产品全面升级,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展示为准。
(1)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人民币。
(3)航班延误
(一)保险责任: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延误达2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
如被保险人原计划航班发生变更,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变更后的航班,实际搭乘的航班延误达2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如被保人在申请变更航班时,新航班已通知延误的,本产品将不予赔付。
(三)延误赔付标准: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乘坐哪趟保障哪趟)延误达到2小时(120分钟)不足3小时(180分钟)的,可获赔偿100元人民币;延误达到3小时(180分钟)不足6小时(360分钟)的,可获赔偿300元人民币;延误达到6小时(360分钟)及以上,可获赔偿600元人民币;航班延误累计赔付金额以600元为限。
(四)航班延误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未搭乘航班,或发生退票的,可申请退保,本保险不予赔付。
2、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注:“航班延误”理赔需要您提交由南航(承运人)或目的地机场提供的"航班延误"证明,包括航班号及日期,航班延误时长等。
(4)航班返航或备降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固定航班遭遇备降或者迫降的,可获对应金额赔偿。
(5)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1)意外伤害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2)航班延误:以下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三)因计划性航班调整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3)航班备降、迫降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备降或者迫降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备降或迫降情形的。
(4)旅行期间家庭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但发生燃烧造成火灾的除外;
(二)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所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间接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赔额(率)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14天至100周岁的南航乘客。
购买保险时,如您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您的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其它保险金均直接支付给您/被保险人本人。
可以。如您退票,保险费会自动跟随退票费一同退还。你也可以在航班起飞前单独退保,详情请咨询南航客服热线40066-95539。退保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购保后,个别旅客变更升舱、签转时,旅客无需操作任何变更工作,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改签后的航班。
详细理赔资料请参见保险条款。
(1)航班延误理赔
(2)其他保障理赔
您需要递交由南航或目的地机场开具的"航班不正常"证明,包括航班号及日期,航班延误时长、原因等。
(2)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安排的巴士。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前往阿富汗、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6)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如何提供账号?
未成年人赔款仅限监护人代为领取。请在南航自助理赔页面选择银行户名与旅客姓名“不同”,并根据提示上传监护关系证明。若使用《户口本》,则提供主页、被保险人页、监护人页;若提供身份证,则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
(7)我无法进行自助理赔报案怎么办?
您的自助理赔申请成功后,如达到约定的赔偿条件,会在核定后的8-15个工作日内理赔至您的账户。
详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2)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大连、西藏、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吉林、青海、重庆、陕西、上海、黑龙江、河北、宁波、河南、江西、苏州、湖南、青岛、佛山、海南、湖北、东莞、唐山、深圳、厦门、浙江、福建、无锡、温州等地设有42家分支机构。
全国区域内销售。
本保险提供电子发票,可自助下载打印,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备同等效力,可支持报销入账。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对于航班延误等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第一条平安产险如何收集和使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除需提交作为投保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之外,平安产险可能还需要由投保人提交由于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所需的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请投保人确保,在投保人向我们提供关联个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具体而言:
第1条所涉个人信息将用于与投保人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在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投保人取得必要的联系,以及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或者向投保人追索到期债务等必要情形。
3.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
4.为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所必需,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b)其他财产险:投、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业类别等)、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金额、财产标的等)。
6.例外情形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投保人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5)投保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我们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
6)从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
7)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与我们签订和履行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网络运营平台的故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平安产险如何委托处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帮助我们提升核保模型的精度与准确性,提高保险风险内控水平、完善风控模型,我们需要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委托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测试分析、建模研究和效果分析,以确保向投保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基于向投保人提供平安产险各项产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平安产险委托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的必要情形。
除上述外,以下情况中平安产险可能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所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共保产品”)或再保险服务时,平安产险需要依据本协议收集的个人信息与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请见本协议的主合同),以向投保人提供由平安产险和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
f)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g)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三条平安产险如何存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第四条投保人如何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如投保人有以下需求,可通过平安官网、“平安好车主”“平安好生活”“企业宝”APP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热线与我们联系,我们已经建立客户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我们将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答复。
1.查阅、复制、更正或者补充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平安产险删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a)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b)平安产险停止向投保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c)基于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且投保人已主动撤回同意;
d)平安产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要求平安产险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