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航班延误险获利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
在过去的几天里
因为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案件
让这个话题
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
根据媒体在6月9日的报道,李某,曾经有过航空服务业的工作经历,她根据自身工作经验预测容易发生延误的航班,使用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多份航班延误险,飞机发生延误后即申请理赔。据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利用900次飞机延误,获得理赔金共计300余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已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在一片热烈的讨论声中,2020年6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警方通报,介绍了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已经提前介入的情况,还披露了之前报道中并未提及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自己或者替他人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的经历,那么哪种情况有可能会涉嫌保险诈骗罪?其中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八条对保险诈骗罪规定
具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属于保险诈骗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五种行为方式它的一个最大共同点呢,它都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来实施的一个保险诈骗行为。那么这些行为方式呢,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而对于第一款“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不同解读,却成为本案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
那么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乘客在购买了机票和航空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以后,为了避免因为航班延误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害,那么经常会购买这款航空延误险,来覆盖它如果在延误的时候会遭受到财产损害。
据专家介绍:虚构保险标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它可以是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也可以是把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还可以是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保险合同要求的保险标的。
在这一案件中,有人认为如果李某真实购买了机票和航班延误险,航班是否延误并非她所能决定,因此并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也有人认为李某并未真实乘机,因此也不会因为航班延误而带来损失。所以她“虚构了保险标的”。李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评价?关键点又在哪里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买了机票,然后在上了保险,就是真实的保险标的吗,还是要真实登机进行旅行,才构成真实的保险标的。我认为购买机票,获得了乘坐飞机按时抵达的权力,但是航班延误险其中应有之意,是有真实乘机的意图和真实乘机的行为,否则这个保险呢,就成为一种概念,保险人就成了为一种概念来提供保险金,那保险行为就变成一种概念的游戏了。
有专家认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遵守法律中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还需要用发展思维来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赢取共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因为如果飞机能够准点起飞,那么她没有正当理由,这个去要求获得免费改签或者免费退票的。所以实际这个时候,她也是有成本的。如果仅仅考虑到她从保险中获得赔偿的金额,而没有获得她为了操作,这种航班延误险的这种活动而支付的成本,恐怕我们还不能完整准确的了解,一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利或者弊。
而在现实生活中,替家人朋友代买机票和延误险的情况也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代买机票者并未真实乘机,自然也不存在因航班延误而利益受损的情况,那么代买者是否也涉嫌保险诈骗罪呢?专家认为,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购买机票和延误险时李某与亲朋好友关系也是焦点
虽然一些保险公司有关航班延误险“承保内容”与“免责条款”中,都以“被保险人实际乘机”作为前提条件,然而,根据本案目前报道的情况,李某并未实际乘机,却获得了理赔,并且存在一张机票购买几十份延误险的情况。而向李某这样利用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漏洞获取高额延误险理赔的也并非个案,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曾发生类似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这个案例暴露出了航空公司一方面,存在着航班延误的这个短板,这个的确需要改进,民航部门也有权力指导航空公司降低晚点率。第二个就是保险公司在开发这款航空延误险时,如果仅想挣钱,仅想卖保险,没有想到自己未来会承担保险金的责任,我个人说明这个保险公司的风控也有漏洞。所以我认为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查缺补漏,能够弥补漏洞,消除盲区。
在许霆案一审时,法院曾经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时,法院综合考量许霆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具有偶然性等因素,改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所以从这个案件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来看,认定他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了,这个案件引起社会反弹的主要原因,就是这样的一个行为。那么借助了ATM机出错,那么来自己非法占有银行的这个财务,判的那么重,无期徒刑。那么这个行为和刑法的处罚,就形成了非常大的落差。也就是他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也是在李某案件中被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能够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问题轻易不应当动用刑罚手段。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司法实践中,那么我们对于一个可能涉嫌民事违法的行为,他是不是构成犯罪,我们唯一标准就是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在罪行法定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刑法的解释,能够把某一行为解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作为犯罪论处,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个并不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对于李女士的行为究竟是利用规则“薅羊毛”还是涉嫌犯罪,还有待办案机关的侦查审理。那么在大家讨论这起案件的时候提到了很多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守信”“罪刑法定”等等,遵守而并非是破坏这些原则,不仅是对我们进行规范,更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