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当时是发的语音,我转成了文字,大概意思是这样:
他妻子的单位在2015年给全体员工购买了一份泰康保险公司的团体医疗保险,一直都正常续保,2020年7月刚完成第六次续保。
这份保障方案里包含有20万的重疾险,但公司也没具体告诉员工这份团险的具体内容,大家只知道是一份团体医疗保险,能报销的。
他妻子在2016年检查出了【乳头状甲状腺癌】,但属于早期,医生说以目前的程度,手术可做可不做,持续观察,如果肿瘤变大了再做手术也不迟。
加之他妻子工作当时比较繁忙,要经常出差,于是就没做手术,选择了“随诊观察”,因此也没住院,也就没用到单位团险的医疗报销。
这次手术,一共花费3万多,社保报销后,自付的花费是1.6万。出院后,妻子把结算单拿到公司申请报销,这个时候,公司保险经办的小姐姐才告诉她:公司的团险里除了住院医疗,还包含“20万的重疾险”,恶性肿瘤可以一并申请理赔呢!
这可是“意外之喜”,20万的重疾赔付,可以给妻子后续的康复和治疗,减轻很大的家庭经济压力。
“住院医疗可以赔,重疾险因为自首次确诊恶性肿瘤距今超过两年,超出重疾险的索赔时效,故无法给付。”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条款里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以“确诊甲状腺癌”为标准的话,从2016年2月确诊,到2020年8月申请理赔,确实已经过去了4年多。
我们再来看看【保险法】里关于时效的规定:
人寿保险是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都是2年。
人寿保险就是指“XX寿险”,是保障“身故、全残”的那种保险。除了这种“寿险”的诉讼时效是5年外,其他的“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都是2年的诉讼时效。
看来,泰康公司的拒赔没有问题啊!
那位来咨询的读者朋友,一开始也并没有多少把握,只是来问问我,“还有希望吗?”
我的答复是:“有希望!应该赔!”
一、“正方”观点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这句话: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保险事故”?
国家标准定义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我们把标准定义套进诉讼时效条款中看看: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那么就很容易理解了!妻子是什么时候知道“恶性肿瘤”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呢?
就是从申请医疗费报销理赔时才知道的!
所以,保哥的观点是,诉讼时效是从妻子2020年7月手术后申请理赔时,知道这份保险团体合同的具体保险责任之时,才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所以,泰康公司应该给予正常赔付。
二、“反方”观点
当然也会有反方观点,反方主要会有两种观点:
1、诉讼时效里的“保险事故之日”就是指“确诊恶性肿瘤之日”。
那从法律观点看,这就属于【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即使“保险事故之日”是“从知道保险责任之日”起算,那怎么证明被保险人是4年后才知道有重疾险保险责任的呢?
这点其实也很好证明,团体保险只有一份保单,一般是保险公司给到投保单位的财务或者人事部门保存,普通员工不会看到具体合同内容,让单位证明一下就可以。
而且从正常逻辑推断,被保险人如果4年前就知道公司团险里有自己完全符合的重疾险责任时,能给付20万保额,为什么不去申请呢?这完全不符合行为逻辑。
如果走法律途径,我相信法官也会从正常人的逻辑推断被保险人4年前并不知道有此重疾险的保险责任。
因此,不论“反方”持哪种观点,我方都可以做出有力的抗辩。
这个案子,保哥建议这位朋友先于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阐明关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主动纠正拒赔的结果。
其实,作为团险而言,风险控制手段与个险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赔方面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起案件完全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获得圆满的解决。
如果保险公司非要“固执己见”,那保哥建议这位朋友立刻走司法程序,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至于胜率嘛!我只能说不会是百分百,最多99%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