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物饲养人如无法举证应承担责任
民生调查
■阳江日报记者/朱俏施
“早知道就不去那里买菜了……”市民杨女士满脸懊悔地说。9月30日,到楼下小超市里买几个番茄的杨女士,被店里的猫抓伤,经医生诊断为犬伤三级。对杨女士而言,这本来已是一件够倒霉的事了,没想到最后还会因为责任问题与店主发生纠纷。
付款时被猫抓伤,引发纠纷
居住在市区景湖花园的杨女士是一名退休人员,负责家人的一日三餐。9月30日中午,杨女士打算晚上煮意面,但家里没有番茄,便到楼下的食材超市购买。等待付款时,杨女士突然感到脚部疼痛,低下头一看,原来脚后跟被猫抓出了血,她急忙回到家中用碘伏消毒。
10月3日,杨女士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接种第二针狂犬病疫苗。杨女士向接诊的医生反映伤口仍存在痛感,医生查看伤口后建议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价格为536.48元。4日上午9时,杨女士来到食材超市,要求店主赔偿这次就诊的医疗费,但无果。5日中午,杨女士报警处理。6日,因舌头和嘴巴发麻,杨女士到市人民医院就诊。7日,警方组织双方协商,但因杨女士要到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取消了。
“除给了第一次医疗费用,其他费用都没有给我。我和店主协商,对方还说我讹她。”杨女士说,希望食材超市的店主能承担责任,支付已经发生和将会发生的费用。
店主在店内养宠物,是否违规
2011年上海市实施的《饲养宠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不能证明顾客有过失,店主应负责
杨女士被猫抓伤,谁该负责呢?冯欣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冯欣漫分析,如果在本案中,店主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顾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次损害,店主应当对顾客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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