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9日凌晨,成都市新都区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拉水泥的大货车与一牵引车挂车相撞。事发时,小秦的父亲作为装卸工就坐在拉水泥的货车上,事故发生后,秦父经抢救无效当天去世。
法院判决雇佣秦父的老板及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小秦一家人约27万,但判决生效后,雇主一方突然提出其曾为秦父购买了可以赔付50万的保险。如果家属想拿到钱,需要先给雇主一方写一张欠条,等50万到账后,家属再把多出的钱退回来。
▲事故现场,图据CDTV-2视频截图
凌晨惨烈车祸装卸工身亡,法院判各担50%责任
1月19日凌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白鹤街,一辆拉水泥的大货车与一重型牵引车挂车相撞。拉水泥的货车严重变形,车上一乘客当场死亡,司机陈某和小秦父亲受伤。送到医院后,小秦父亲经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
▲雇主方支付丧葬费、住宿费等收据
突然冒出50万保险赔偿,雇主竟然提出这个要求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载明,出事故的货车实际车主是刘伟,但小秦表示,出事后,一直是高彬彬与他联系,包括此前处理父亲丧葬时,高彬彬称自己为刘伟生意上的合伙人,代表雇主一方给了小秦一家丧葬费、住宿费等共53000元。
从父亲出事到现在7个多月,无论是私下沟通还是在法庭上,雇主一方从未提过给父亲买过这样一份保险。“给我父亲买的保险,现在父亲出了意外,受益人应该是我们家属,车老板凭什么还能来分钱?”
挂靠公司:
50万保额系车主与挂靠公司共同出钱购买
8月25日,成都商报记者致电高彬彬。高称自己帮助刘伟管理生意,一直代表雇主一方出面处理这次事故。“我可以保证,这份保险绝对是真实存在的,骗保那种违法的事我们不会做。这保险是我们出钱买的,为啥要告诉他们呢?车子出事故,我们也有很大损失,花了很多钱,也想弥补些损失,这都应该理解一下。”
8月27日,记者联系上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谭姓工作人员,其称自己是该公司法务,关于事故货车及秦父的投保情况,该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的确存在这样一份总保额50万的保险。“刘伟给这个货车在平安保险买了一份30万(保额)的保险,是车上人员的意外险。如果车子发生意外,车上人员可以享受的险种。然后,我们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又给这个货车买了20万(保额)的保险,也是车上人员意外险。但法院判决时,没有把这两份意外险算进去。”
记者进一步询问上述两份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谁,该谭姓工作人员表示,“受益人应该是受害者,如果受害者去世,那就是家属。如果刘伟先把钱赔偿给家属了,那理应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随后,小秦以家属身份咨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客服人员查到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具体险种为驾乘人员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为秦父。而平安保险的客服人员则向小秦表示,未查到有关刘伟那部分的投保情况。
律师说法:
不应用意外险赔偿来抵扣侵权责任赔偿
如果上述50万保额均是为秦父投保的人身意外险,那雇主和挂靠公司能否以此来抵扣27余万侵权责任赔偿款?对此,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意外险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外险的赔偿款应当属于死者家属,而不应该用来抵扣雇主和挂靠公司本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赔偿。
“我认为,意外险应该理解为雇主和挂靠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如果员工出现意外事故,员工或员工家属可以领到这份保险金作为补偿。而法院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雇主和挂靠公司赔的27余万,属于承担货车司机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意外险的赔偿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扣。”王英占说道。
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静认为,如果保险标的是人身,保险的赔付与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不能混为一谈。“人身险的受益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与被保险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那保险金应按照保险合同支付给受益人,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且死亡的,按其遗产处理,即由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继承。雇主和挂靠公司没有追偿或分割人身险赔偿款的权利。”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赵瑜
(原标题:惨烈车祸员工不幸身亡,雇佣公司要从保险赔偿中“赚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