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2.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
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为目录电价。
(2)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
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3.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的转供电电价政策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3分;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一般工商业不满10千伏平段电价为每度0.6007元(具体标准可登陆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查询)。
5.“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指什么价格?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一、转供电主体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7.2018年11月以前的电价是多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执行
(1)1:2018年陕西省当年平均电价:
2018年1月1日执行电价为:0.7504元/度;
2018年4月1日执行电价为:0.7346元/度;
2018年5月1日执行电价为:0.717元/度;
2018年7月1日执行电价为:0.683元/度;
2018年8月1日执行电价为:0.673元/度;
2018年平均电价:(0.7504+0.7346+0.717+0.683+0.673)/5=0.7116元/度
(2)2018年11月1日之后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1.“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禁止在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2.“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不能执行“峰谷平”电价的终端用户:按等级电压“平段”电价加6分计算,2019年7月后----,按“平段”电价加价4分计算。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8.居民小区户表改造公摊电费依据是什么?
“住宅小区公共用电部分(包括住宅楼内、外两部分用电,其中楼内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照明、门禁、应急指示灯等用电,楼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灯、景观灯照明等用电)所耗电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小区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将公共用电单独列账,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缴分摊情况。”《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47号)
9.户表改造期间电费是多少?
居民小区完成改造的,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对同意改造但2019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改造完成期间,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我省居民目录电价,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
对不愿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均按我省居民目录电价执行,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供配电设施损耗产生的费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7号)
执行新物业管理办法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
10.新能源电动车充电电电价多少?
对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所执行的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原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4〕9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11.5G通信基站电费
执行分类电价政策。由电网企业直抄到户的通信基站、数据机房等用电,执行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中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未由电网企业直抄到户的通信基站、数据机房等用电,由相应供电主体与通信企业按照“据实分摊、公平负担”的原则,采取合同(协议)约定等方式协商确定,并与相应供电主体所属区域内的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相同电价政策。
12.二次供水:
统一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为0.50元/m3,并纳入居民水价构成,实行用户终端水价。
*居民水价构成为5部分:基本水价、户表(含庭院管网)改造资金、二次供水运行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合计为用户终端水价,终端水价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二次供水运行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含庭院管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及水量漏失费用。
*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按照0.50元/m3标准执行。
13.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结算办法
计算方法: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
线损率据实计算
电度损耗=(供电公司的供电电量-物业向用户售电电量)÷供电公司的供电电量×100%
*一是查阅物业服务和租赁合同。重点查看合同中关于代收代交费用和变压器及线路损耗费用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无约定,视为不得另外收取,由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核查。
*二是查电网中电表分布情况。转供电主体总电表以下的终端用户,如果只有业主的电表,而没有物业办公用电、公共用电、停车场用电的分表,或者装得不全,便不能准确计算出代收代交和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的电费,便不可加收损耗。
*三是查代收代交费用、变压器及线路损耗和停车场用电是否按规定单独列帐,合理分摊、定期公布。合同约定明确,分表安装到位,可实施单独清算,但不得在代收代交和变压器及线路损耗中产生的费用中获利。
(1)2018年11月起-2021年5月1日
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
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14.2021年12月1日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3号),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如下:
一是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陕西电网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二是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陕西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收取,峰谷分时电价按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政策执行。
三是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含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一是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规定的终端用户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二是其他终端用户到户电价。对暂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除合理的损耗电费(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加收其他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电价,损耗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1-损耗率)-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率=1-(上一年度所有终端用户到户电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