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很重要--中国人寿吐鲁番分公司“以案说险”
案例
被保险人孜某,2023年5月投保国寿一家亲保险,2024年2月因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及极高危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
以上投保经公司调查人员排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有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病住院病史,客户所患疾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拒保体,客户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予以拒付。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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