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的中文名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7年5月18日正式发布的会计准则方法。IFRS17准则自20世纪90年代正式立项启动,经过超过20年的研讨才推出修订版终稿。该准则将影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会计基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企业,并将同时适用于现有保单和未来的新业务。IFRS17原定于2021年起生效,但IASB已两次投票推迟实施。最终确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版IFRS17于2020年发布,预计最早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其主要内容与国际IFRS17准则基本无差异(为方便表述,后文我们统一称为IFRS17或新准则)。根据文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1.2为什么要执行IFRS9和IFRS17准则
IFRS17的目的在于提升保险公司财报的横向可比性与盈利透明性。在原保险合同准则(IFRS4)下,保险公司财报存在以下问题:1)跨区域可比性差。基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各国的会计准则不尽相同,由于原则与方法的多样性,要想对国家间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系统分析存在很大的困难。2)行业间可比性差。由于保险公司收入的确认与非保险金融公司有很大差异,例如保险公司收入中直接包含了收取的保费现金流,导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很难进行统一的比较。3)盈利透明度较低。对于寿险企业来讲,由于其主营业务期限具有长期性,当期利润受到精算假设影响较为显著,而现有报表下对于各类项目的实际确认与变动信息披露不足,与保险公司盈利模式亦不完全相符,难以通过报表直接观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在此背景下IFRS17被提出,希望建立一个一致的会计框架,通过重新厘定保险公司收入确认方法、调整报表格式等手段,提高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可读性。
IFRS9和IFRS17准则相比原有准则变化较大,内容全面覆盖资产端和负债端。简化来讲,IFRS9准则主要影响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的分类与减值,可能会导致利润波动加剧,但是对于报表格式并没有影响。而IFRS17内容则更为复杂,其内容包括重新确定了保险公司合同服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修改了通用模型下合同负债的计量方式,新引入了浮动收费法VFA用于计量直接分红合同,并且大幅度调整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列示方法,将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业绩拆分展示,提升了报表可读性。
2.1IFRS9:金融资产分类更客观,利润表波动或将加剧
2.1.1金融资产调整为三分类,赋予险企OCI指定权
与原有会计准则(IAS39)相比,IFRS9简化了分类与计量模型,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调整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IFRS9准则下,对于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两个维度,并且赋予了保险公司对于权益工具投资的OCI指定权。我们认为,在新准则下,债券资产的会计分类整体变化不大,基金投资只能划分为FVPL类资产,而股票资产可以选择划分为FVPL或FVOCI。需注意的是,IFRS9下指定为FVOCI的权益工具不可撤销,且其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浮盈(浮亏)将不能回到损益表,只有股息分红等可以计入投资收益。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持有的AFS类股票资产将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划分为FVPL,这也将导致市场公允价值变动导致公司利润表波动加剧,从而影响利润表现的稳定性。
中国平安于2018年率先执行了IFRS9准则,其金融重分类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原有FVPL资产绝大部分均保持为FVPL;2)原有HTM及LR资产绝大部分重分类为AC资产;3)原有AFS资产中约49%划分为FVPL,约51%划分为FVOCI,预计其中股票资产划分为FVPL和FVOCI的比例也接近各自一半。
2.1.2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减值准备计提要求提高
2.2IFRS17:报表格式改头换面,负债端计量颠覆性改革
IFRS17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示格式进行了大幅调整。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正式对新保险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完整科目及变动详见文末表11及表12。
1、相对于原有准则,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主要有三大变化:1)收入大幅变化,与其他行业可比性增强。新准则下,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剔除了投资成分,并且对长期险保费收入通过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从结果上看保险服务收入大幅下降,其收入性质也与其他行业相近,可比性增强。
2)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分开列示,利润贡献更为清晰。在新准则下,保险公司财报分别核算了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虽然并不能完全代表保险公司利源中的三差,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承保与投资的利润贡献,体现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特点。其中: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投资业绩=投资收益+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保险财务损益。3)增加了预期信息展示,可以观察险企实际经营“偏差”。我们认为,在新准则下,保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对具体的细项构成进行了明确列示,其中预期赔付、预期维持费用等项目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业务的预期情况,而在保险服务费用方面要求披露实际赔付和实际维持费用,通过预期信息与实际信息的结合,有助于观察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偏差”情况。
2、相对于原有准则,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主要有三大变化:1)准备金科目被替换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在原准则下,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核算及列报的主要报表项目是“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对应分出业务的责任准备金项目。而在新准则下,被统一划归入原保险及再保险的“保险合同资产”与“保险合同负债”,其内部结构会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
2.3保险服务收入:合理挤出营收“水分”,提升横向可比性
2.3.1营业收入预计大幅下滑,主要受剔除投资成分与分期确认影响
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营收收入中绝大部分来自“已赚保费”,或者可以说来自“保险业务收入”,但是这一收入是包含了相当一部分具有投资属性的储蓄类产品的保费收入,本身具有到期“返本付息”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将其视为保险公司的收入并不恰当。而IFRS17在收入确认方面最大的变化在于要求对保险合同中不同成分进行拆分(特别是要求拆出投资成分),并适用对应的会计准则。具体地:1)保险合同服务部分适用IFRS17准则,计入保险服务收入。2)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以及符合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准则,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3)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适用收入准则,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4)经上述分拆后的剩余组成部分(主要为不可明确的投资成分),适用IFRS17准则,但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我们认为,由于IFRS17准则要求保险服务收入剔除保单中的投资成分,增强了保险公司收入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但也会导致寿险公司营收规模大幅下滑,而产险公司由于其产品不包含投资成分,预计受影响较小。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2018年11月时任银保监会财会部主任赵宇龙在“2018年中国保险财会论坛”上的发言,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开展的IFRS17初步测试结果显示,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基本维持不变。我们预计,储蓄型产品保费占比较高的公司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
2.3.2保险服务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调整为责任期
2.3.3保险服务收入结构展示更为清晰
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已赚保费”科目下仅包括简单的计算项目,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已赚保费的计算过程,即“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无法反映出已赚保费的具体构成。而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的具体项目被拆解展示出来,主要包括“预计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四大科目,这四个科目的划分主要从精算角度出发,展示了保险合同负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保费”)中包含的主要部分。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合同组,还可以设臵“保费分配法分摊”科目。
为了更加明确地解释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我们有必要介绍IFRS17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方法。IFRS17提供了三类保险合同计量模型,分别为通用模型(BBA)、保费分摊法(PAA)和浮动收费法(VFA),其中通用模型是大部分寿险合同所默认使用的计量模型,而保费分摊法主要适用于非寿险合同以及短期寿险合同(包括部分团险合同),浮动收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合同,主要为投连险和部分分红产品。
2.4合同服务边际:滚动计量与吸收机制可以平缓利润波动
“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是新准则下的新增科目,作为“保险服务收入”项下的明细科目,是合同服务边际(CSM)按照一定的会计方法分别摊销计入各会计期间所形成的。合同服务边际与剩余边际的概念类似,本质上为保险公司未赚利润的体现,但与剩余边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区别。
2.4.1合同服务边际是如何计算得来的?
根据上文可知,合同服务边际是保险合同负债中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在对合同组进行初始计量时,首先要通过对保险合同组各类现金流量进行预估,包括收取保费获得的现金流入和预期赔付、费用等造成的现金流出,若评估结果反映为现金净流入的(首日利得),应当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若反映为现金净流出的(首日亏损),应当计入亏损保险合同损益,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到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此时合同服务边际为零。因此,可知合同服务边际是一个非负数项目,用于归集保险合同组的预期利润。
2.4.2合同服务边际是如何摊销的?
2.5保险服务费用:打开准备金“黑箱”,展示险企经营“偏差”
与收入科目类似,支出类科目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新准则去掉了原有的“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保单红利支出”,统一为“保险服务费用”科目,下设“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和“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等明细科目。此外,还增加了“承保财务损失”科目。
2.5.1保险准备金“黑箱”被打开
支出科目中最为显著的变动在于“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取消,保险责任准备金是原准则下对保险公司利润表影响最大的科目之一。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照缴费期确认,特别是大量趸交保费在当期被确认,只能通过同步计提大量准备金用以对冲,以避免当期利润失真。但保险公司财报又并不要求披露准备金计提中的具体变化,从而导致准备金成为一个具有显著影响但又不透明的“黑箱”。而在新准则下,由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周期拉长至整个保障期间,因此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规避。新准则下保险准备金科目被“拆分”至收入及支出的多个科目中,可以更为明确得观察各明细项变动对于当期利润的影响。除了利润表科目外,新准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财报附注中展示保险合同负债各项目的具体变动,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险企准备金的具体变化。
2.5.2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与收入项目结合可以观察实际“偏差”情况
新准则新增了“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可以进一步细分设臵以下明细项:1)当期赔款及其他费用:当期赔款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或者应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未决或未付赔款。其他费用包括理赔处理费用、保单管理和维持费用、其它固定和可变费用等。2)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指保险公司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合同等而发生的费用,与保险服务收入类似,该部分费用也需要在保单期间内逐期摊销确认。3)已发生赔款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主要指过去已发生但未支付赔款事项,由于各类因素(如赔付标准等)变化而导致赔付成本变动。我们认为,由于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部分也披露了预期赔付、费用摊销等项目,因此将实际保险服务费用与其结合,可以观察保险公司预期情况与实际情况间的差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公司经营“偏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偏差”只是在报表科目维度上差异,而非实际保单口径上的偏差。
2.5.3亏损保险合同损益:单独披露险企亏损业务情况
“亏损保险合同损益”是新准则下的新增科目,是“保险服务费用”的明细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险企签发的亏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益,既包括初始确认时评估为亏损的保险合同,也包括后续计量中由于现金流量变动等因素导致的亏损合同。对亏损合同进行单独核算是新会计准则下的重要变化。
1、保险合同需按照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组
2、亏损保险合同如何计量?
3、亏损保险单独披露可以倒逼险企聚焦盈利业务
在原准则下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合同统筹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只能看到最终体现的整体结果,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盈利业务以对冲亏损业务的影响。但是在新准则下,亏损业务被单独披露,无法通过其他合同进行掩饰,我们预计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更加重视业务盈利性,尽量避免亏损业务的产生,减少通过大幅扩张低质量保单拉动规模增长的情况。
2.6承保财务损益:折现率采用市场利率,可使用OCI指定权降低波动
1、保险负债的利息增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保险合同负债在每个会计期间内需要计息增值,其中履约现金流量使用上期末评估使用的折现率计息,而合同服务边际使用初始计量时使用的折现率计息。这些计息增值部分会随着保险合同负债的变动逐期释放,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其中一部分会随着保险赔付和退保返还给客户,一部分会随着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逐步释放确认为利润。因此,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增值本身已经体现在保险服务收入、费用和当期的保险服务业绩中了,而该部分利息增值是按照一定假设确认的,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保险公司投资层面的资金成本。
2、折现率调整导致的保险负债变动
在原准则下,“传统险准备金折现率假设”=“基础利率曲线”+综合溢价,基础利率曲线的20年以内部分采用的是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险企也可考虑逆周期等因素自主调节综合溢价水平,综合溢价最高不超过120基点。而在新准则下,折现率变为评估日时点的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相当于取消了原有的折现率平滑机制与自主调整空间,从而导致当期利润受到市场利率变动影响更为显著。
2.7浮动收费法(VFA):适用直接分红合同,净利润及净资产波动更小
浮动收费法是适用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该类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合同明确载明投保人参与分红的标的项目和份额;②企业预期会将标的项目中的相当大的份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③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变化中相当大的部分预期将随标的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化而变化。通常,保险公司具有以上特征的合同包括独立基金、具有独立账户合同、分红合同和投资连结合同。浮动收费法实际上修改了通用模型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方法。采用浮动收费法计量的保险合同负债,由于利率非锁定和价值变化被合同服务边际所吸收并解锁,因此该方法更能反映保险公司代替保户进行投资并持有资产的思路,适合于直接分红保险合同。浮动收费法下资产端和负债端将完全匹配与相互抵消,因此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动率会低于通用模型。
3.1保险公司:做好IFRS9与IFRS17联动下的资产负债管理
3.2投资者:新报表下或将可以采取新的业绩评估指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IFRS9和IFRS17都是会计准则方面的变动,尽管对于财务报表方面影响显著,但是并不影响保险公司NBV和EV的评估,目前寿险公司的估值体系仍以PEV为主,因此我们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虽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但并不会实质性影响对寿险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逻辑。而在新准则下,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披露信息显著变化,投资者或将可以采用一些新型指标用于评估险企业绩。郭振华《IFRS17实施后的新财务报告分析方法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以下业绩评估指标: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业务质量与盈利指标
③亏损率=亏损部分的确认和转回/保险服务收入
④综合成本率=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服务收入
2)当期业务保障程度指标
①保险成分占比=保险服务收入/(当期剔除的投资成分+保险服务收入)
②投资成分占比=当期剔除的投资成分/(当期剔除的投资成分+保险服务收入)
①资产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平均投资资产
②保险负债资金成本率=(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平均保险合同负债-平均分出再保险资产)
③资产负债利率差=资产投资收益率-保险负债资金成本率
2、寿险业务的长期盈利指标
1)新业务的长期盈利指标
①新单合同服务边际=当期新单初始计量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当期新单亏损之和
②新单合同服务边际率=新单合同服务边际/新单标准保费
③新单亏损率=当期新单亏损之和/新单合同服务边际
④新单合同服务边际增长率=(本期新单合同服务边际-上期新单合同服务边际)/上期新单合同服务边际
2)有效业务的长期盈利指标
①合同服务边际率=期末合同服务边际/期末保险合同负债
②合同服务边际增长率=(期末合同服务边际-期初合同服务边际)/期初合同服务边际
③精算假设变更影响率=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更/期初合同服务边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