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4日,中秋,万家团圆。可是,对于寿梅芳这个从辽宁离乡背井到浙江省诸暨市打工的弱女子来说,却是悲愤交加的日子。因“华安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丈夫石金国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5万元赔偿金,她的眼神中充满着忧伤。
一场意外事故
2006年8月22日,浙江克瑞丰球泵业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石金国在内的公司297名职工,向华安保险公司诸暨营销部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支付了相应的保费。
2007年4月29日,作为“克瑞丰球”公司的老员工,石金国欢欢喜喜地和同事们踏上了去普陀山旅游的旅程。4月30日上午9时许,正当石金国和同事们尽情地享受着佛顶山祥和别致的风景时,一场突发的暴风雨来了!据当时在场的同事回忆,肆虐的狂风夹杂着豆粒般的雨点,逼得大家纷纷以最快速度往山脚可避雨的地方奔跑。在慌乱的人群中,石金国因风急雨大路滑,不慎跌倒,无法坐立,并在120救护车送往普陀山佛教协会普济医院的途中不幸死亡。
在2007年4月27日由随队导游张春羽出具的证明中,作了如下说明:本人是张春羽,受浙江建设国际旅行社指派,于2007年4月30日上午6时半左右带队上佛顶山旅游。在9时许下山过程中,天下起倾盆大雨,当时石金国在前行走,本人在后,看见石金国突然滑倒,旁边还有公司孟林阳、傅洛阳两位石金国的同事。我们看见此情况将石金国扶起,背下山并急呼120急救,120急救车到后直奔普济医院,经检查已死亡在途中的急救车上。
在2007年11月16日由普济医院出具的证明中,对于该过程作了如下补充描述:2007年4月30日上午9时40分本院接到120急报,急派两名医师随救护车到事发现场。经检查石金国心跳、呼吸已停止,给予初步抢救后急送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但无效,宣布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按照合同规定,石金国的妻子寿梅芳本应该领取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可事实却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2007年11月7日,“克瑞丰球”公司收到了华安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客服部发给华安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传真件,主要内容为:我部讨论研究后认为,该死亡不属于意外造成,故按医院诊断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该案拒赔。2008年3月7日,华安保险公司正式向“克瑞丰球”公司发出人身险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同上。
在华安保险公司正式作出拒赔通知书前,浙江克瑞丰球泵业有限公司及石金国家属已多次与华安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但华安保险就是一口咬定不予理赔。
无奈之下,寿梅芳一纸诉状将华安保险诸暨营销部告上了法院。2008年7月21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寿梅芳、石佳来因石金国意外死亡的保险金计人民币5万元。”
接到此判决书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不服,于2008年8月25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华安保险的观点是:“一、普济医院门诊病历诊断为1.心脏骤停;2.猝死;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中记载的死亡原因是病故。华安保险认为,医院诊断为心脏骤停和猝死,是指因自身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