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值“金三银四”招聘季,不少企业通过调整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缴付比例,或为员工购买团体医疗保险等方式,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人才。此时,如果税务处理不合规,很容易把好事儿办“坏”。近期,笔者在对A公司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时发现,A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后,由于税务处理不当,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风险。
风险点一:收到退回保险费未纳税调整
A公司是一家从事船舶制造与加工的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负责预扣预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则由员工自行申报。2019年,A公司为改善职工薪酬待遇,下调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付比例,即由原来的8%、0.5%和2%,分别下调为1%、0.5%和1%。员工个人少支付的部分,由公司承担并列入当期成本费用。根据所在市国资委的审计处理意见,A公司收回少扣员工2019年度款项500万元。收到款项后,A公司将其冲减2020年度成本费用。记账凭证内附职工缴款凭据和清单。
笔者认为,A公司收回员工退回的500万元资金后,将其冲减2020年度成本费用,这一处理方式并不恰当。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019年,A公司按照职工薪酬待遇调整后的数额,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这里面就包括了按规定不应由A公司承担的500万元。因此,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理应按照规定,对不应由企业负担的这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但事实上该公司未作调整。2020年,A公司收到这部分款项,应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还应承担延迟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滞纳金。
风险点二:购买团体医疗险直接税前扣除
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保险,2020年投保人数为800人,员工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基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其医疗理赔项目及范围包括住院医疗理赔、门诊医疗理赔和特殊病种职工门诊药费等,并制定了医疗理赔标准。A公司已支付该款项,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相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经查验,A公司2020年共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000万元。
经查,A公司2020年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所发生的400万元支出,在保单凭证上并未注明税优识别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A公司应按照实际为每位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A公司办税人员并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支付的当期,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经开始,A公司应及时告知每位员工,按每人平均享受的保险费用0.5万元(4000÷8000),并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